作者whitejoker (怀特救可儿)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撤回专利申请案的问题
时间Sat Aug 14 16:43:56 2010
天气太热躲在家里把屁股坐大…
试归纳你的问题
情境: A公司的职员B写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案C,并提送实审。
A公司的职员D(原PO)委请事务所E提送C案的加速审查。
事务所E表示C案被核驳机率极大,其原因在於:
1.实施过程不够详细。
2.结构关联性不明确。
为供以下便於描述先建立前置基础:
C案中已经被写出来的部份称为C1
尚未被写出来的部份称为C2
如果委交事务所改写C案会被写成C'
问题: 1.若C案撤案改送C',则已经花的钱=捐献国库?
2.若C案续行且被核驳,可以再送C'或C"的申请案吗?
3.(任一)申请案中,详细程度与明确程度的标准何在?
4.是否有监定C案的管道?
私人见解:
1.不完全泡汤。有两种情形:
如果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函之前撤回,可以退还实体审查费(大概是NT7k)。
(专利规费收费准则第二条之一)
如果C'案主张C案的国内优先权,印象中智慧局的长官们答覆这种情况是不退费的。
但如果主张国内优先权,就算不退费,C案仍有其法律效果,也不能说是完全泡汤。
2.那有两个重点,C案是否被公开、C案与C'两案是否有实质上的差异。
如果C案续行且被核驳,在C案申请日後15个月内撤回(在加速审查之下似乎有可能?)
,C案仍不会被公开,亦即不影响後续其他案件的新颖性、进步性。
如果C案续行而被公开,日後再递交C'申请案,C案将成为C'案的先前技术,且高机率
成为核驳引证文件。但如果C2本身具有新颖性与进步性,而C'又将C2纳入的话,那C'
还是有可能被核准。
3.所谓的详细,我认为是指充分揭露而可据以实施。(专利法第26条第2项)
是指说明书所载内容必须达到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可据以实施的程度。
简单来说,就是其他公司看到C案的申请书之後,就可以做出C案中的东西,
而且可以获得C案中所声称的使用效果。
但是!审查的人不是其他公司而是委员,所以上面这句应该改成这样比较实际
简单来说,就是委员看到C案的申请书之後,可以
依想像做出C案中的东西,
而且可以获得C案中所声称的使用效果。
所谓的明确,我认为是明确揭露而能了解其内容。
是指说明书所载内容必须达到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能了解其内容的程度。
一般来说,只要你是用中文写的,而且尽量写清楚,整篇下来,大多人都能看
得懂,事务所为什麽会说C案不明确呢,大概是遇到这些情形:
1.很多时候在描述东西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很想写的那麽清楚,或者有时候RD
跟老板想把一部分当成营业秘密,压根子不想写清楚,那就会造成语意模糊
,甚至前後矛盾。
举例来说,我今天发明一个杯子的握把,超好用,因为他某个地方有凹槽,
而这个凹槽位於一个特殊的位置,凹槽跟另一个东西有特殊的相对位置关系
这时候我可能想把这个特殊的相对位置关系当作我的营业秘密,所以我只在
说明书写『我的杯子的把手上面有一个凹槽,而且这个把手超好用』。
问题就来了,并不是有凹槽的把手就超好用,於是造成不明确,一般人看了
这份说明书,并不能了解为什麽超好用。
也就是说,
达成这份专利的重点的功能所需要的特徵并未被描述出来,或者
未被清楚地描述出来。
2.有的时候基於某些原因,专利说明书并没有把某些特徵描述清楚,造成部分
特徵可以有多种解读方式,甚至是前後矛盾。
举例来说
说明书『这份专利提供了一个杯子,该杯子包括有一个本体及一个把手,该
把手成形於该杯子,而且该把手的顶端是平的』(以上是我即兴杜撰,如有雷
同纯属巧合)
说真的,这写的很糟。
首先,把手是杯子的一部分,把手却成形於杯子,所以把手也有可能成形於
他自身,前後矛盾。
其次,把手的顶端是平的,此类的东西通常都是不够明确的,请看下图:
┌───┐ ┌─\ ┌───┐
┌┤ │ │ `┤ │
│ \ / \ \ /
└─\ / └─-─\ /
└─┘ └─┘
两个把手的顶端都是平的,但说明书是不是要同时包括这两种实施例,很难说
至於明确的标准在哪里,大体上,没有上面的问题,中文又不要写的太糟,
应该就还可以。
4.监定C案的管道你已经使用了,就是找事务所帮你看,但事务所有利益考量,信不信只
能靠你自己判断,但是非专门的从业人员要写出一篇漂亮的专利,同时兼顾上面的东西
就已经很难了,更不说还有一些其他东西要注意。
再者,就是靠人脉找认识的相关从业人员帮你看。
再者,就是花钱找专利审查委员帮你看(续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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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之处,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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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8.67.140
※ 编辑: whitejoker 来自: 114.38.67.140 (08/14 16:54)
1F:推 jody893011:写这篇专利的是前专利审查委员 08/14 19:51
2F:→ jody893011:就我所知 应该是研发部不想写太多 08/14 19:51
3F:→ jody893011:依我的经验看来 其实核心重点都有点到了 08/14 19:51
4F:→ jody893011:我们老总甚至还不太满意 想撤一些资讯回来 08/14 19:52
是我误会了 我以为是指公司的已离职职员
在此我无意诋毁任何人或职业
但我认为这原本就是术业有专攻的事情
就好像葡萄酒评论家不见得能酿出好酒,小说评论家不见得能写出好小说
审查过专利也不见得能写出漂亮的专利
既然如此,你何不将事务所的说法提供给前专利审查委员
问问看他的想法
5F:推 VanDeLord:很多研发搞不清楚专利的本质,才会又想申请专利,又想完 08/15 00:15
6F:→ VanDeLord:全或尽量减少揭露技术特徵,最後把技术内容搞的四份五裂 08/15 00:16
7F:→ VanDeLord:像这种案我会尊重研发意见送,反正收到OA就知道问题, 08/15 00:17
8F:→ VanDeLord:基本上应该先充分告知撰稿人员後再表达需求(在最少接露 08/15 00:19
9F:→ VanDeLord:的情况下取得专利),不过这一块都是研发自己先评估後再 08/15 00:19
10F:→ VanDeLord:给IP , 研发跟IP间的互信建立对属於IP初创公司可能还是 08/15 00:21
11F:→ VanDeLord:需要解决的大问题 08/15 00:21
我认为这很像一份合约,与政府签订的合约
合约内的权利是专属排他权
义务是技术揭露与规费
人总是想要拿大一些的权利而不想尽义务
※ 编辑: whitejoker 来自: 114.38.71.130 (08/15 11:03)
12F:推 jody893011:我曾经跟我们老总讲过 专利人总想啥都不揭露 08/15 12:08
13F:→ jody893011:但是保护却样样都要 我告诉他这是不可能的 08/15 12:09
14F:→ jody893011:你不清楚的描述保护专利的范围 人家怎麽避免侵犯你 08/15 12:09
15F:→ jody893011:那个审查委员去世了 08/15 12:10
16F:推 jachan:简单讲 在充分揭露的前提下 有写有保护 没写没保护 08/15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