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年费补缴期间之权利
时间Wed Oct 6 10:51:39 2010
6. 导入复权规范
为鼓励创新、保护研发之成果,增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非因故意而未於申请时主张
优先权、视为未主张或未依时缴纳专利年费,致生失权之效果者,准其申请回复之机制
。又回复专利权之效力,不及於原专利权消灭後至准予回复专利权公告前,以善意实施
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修正条文第条29条、第52条、第59条及第72条)
以上为将通过之新版专利法 对延误缴纳年费的规定
想请教一下各位先进 在新法实施前
现行实务上 有没有哪个判例是於该补缴期间实施却需付权利/赔偿金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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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1F:→ KyotoHot:科 A_A 10/07 11:09
2F:→ car: 我也想知道 XD 这问题上次不是在本板讨论过 10/08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