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ckurass (我只是想太多罢了)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实在是弄不懂专利法23条和31条的差别
时间Wed Oct 20 21:01:11 2010
专利法第23条:申请专利之发明,与申请在先而在其申请後始公开或公告之发明或新型专
利申请案所附说明书或图式载明之内容相同者,不得取得发明专利。
专利法第31条一项:同一发明有二以上之专利申请案时,仅得就其最先申请者准予发明专利
我知道23条是拟制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然後31条第一项是先申请主义的规定
我的疑惑是,这两个法条的使用例子上的差异在哪呢?
如果说两个发明是相同的,就算後案在申请时前案未公开or公告,应该仍然可以用31条
驳回後申请案。那为何还需要23条呢?到底23条用的时机是怎样?
专利新手加笨鸟,请前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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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1.169.119.104
1F:→ forman:23条不适用申请人同一人,但31条可以。 10/20 21:10
2F:→ forman:23条是指两案有先後申请之别,但31条会遇到两案同日申请 10/20 21:13
3F:→ forman:23条与31条相同者,在於前案可以追溯到优先权日。 10/20 21:14
4F:→ escaflone:31条的「先申请之发明」可能会因为修正而有不适格的问题 10/20 21:17
5F:→ escaflone:23条的前案只要公开了之後就不会担心这个XD 10/20 21:18
6F:→ forman:23条:後申请案申请专利范围与先申请案说明书或图示比较 10/20 21:52
7F:→ forman:31条:前後申请案申请专利范围相互比较 10/20 21:52
8F:→ forman:23条:拟制丧失新颖性 31条:先申请原则 10/20 21:53
9F:→ suckurass:感谢前辈们的指点 谢谢!! 10/21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