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ie (Yes, that's me)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软体游戏的新创意
时间Sun Nov 21 23:07:25 2010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软体游戏的新创意
: 时间: Sat Nov 20 15:45:48 2010
:
: ※ 引述《supersale ()》之铭言:
: : 不好意思请教一下,如果概念先通过发明/软体专利保护,
: : 但有其他人先依此概念写出软体并申请着作权(当然他不会承认这概念是抄来的),
: : 双方会互有侵权之可能吗?
: : 假设发明专利所有人要告软体着作权所有人,
: : 要举证哪些资料才比较有胜算?
: : 谢谢你们!
: : ※ 引述《keanue (neo)》之铭言:
: : : 前一阵子刚好有一个类似的案例
: : : 软体的程式可采用着作权保护
: : : 而游戏的概念可采用发明专利或软体专利保护~
: : : 两者可同时进行
: : : 希望有回答你的问题...
:
: 1.着作权不用申请便会存在
:
: 2.专利权人可以告着作权人 。因为 着作权人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
: 然而 除非专利权人直接COPY着作权人的程式码
: 不然的话 程式码其实很难说一模一样
:
: 3.要告软体着作着人阿? 先估计一下告他是不是有利可图
: 接下来 存个一二十万 再委托专业的处理後续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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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18.169.212.63
: 推 supersale:谢谢你!不过着作权是先抢先赢吗?会不会真正的原着因为 11/21 11:33
: → supersale:提不出时间点的证据反而输了呢? 11/21 11:33
: → supersale:第二点我不懂,专利权一定要有完整的程式码才能申请吗? 11/21 11:35
: → supersale:如果只有概念先出来是不能申请专利的罗? 11/21 11:36
依据着作权法第十条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着作之表达,而不及於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
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也就是说 着作权着重於表达方式
因此 同样的创意 用不同的程式码去叙述 基本上应该可以避过侵犯着作权
说个夸张点的说法就是 说不定换个程式语言撰写 就可以避开着作权侵犯
所以不建议软体案用着作权主张 毕竟应该很少人笨到程式码照抄
专利权的话 在台湾就是先申请先赢
至於 有概念先出来 是可以申请专利
只要你的概念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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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228.22
1F:推 supersale:听起来是个好消息!谢谢你! 11/21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