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vier (I am mov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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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加州律师考试心得分享
时间Tue Nov 23 15:49:40 2010
※ [本文转录自 studyabroad 看板 #1Cwt71Us ]
作者: movier (I am movier) 看板: studyabroad
标题: Re: [分享] 加州律师考试心得分享
时间: Tue Nov 23 15:48:15 2010
感谢sunfan版友详细的分享
有一点须先强调
我在原文说:"即将成为美国专利律师"
并没有提到注册(Registered)二字
亦即 我并没有说自己会成为"Registered patent attorney"
缺少Registered这个字 我并不觉得自己的说法是questionable的
sunfan版友也是学美国法律的 一定知道少一个字差很多
sunfan版友说的Lacavera案我之前有读过
它说:PTO可以只给外国人limited recognition
但我们今天的争议在於:
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国人能否自称专利律师?
Lacavera案似乎不全然相关
以下不是法律意见 只是个人的一点想法 有错还请海涵
sunfan版友似乎认为
在USPTO没准许自己自称专利律师的情形下
自称专利律师就是questionable的作法
(我把这个questionable解释为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我的浅见是
美国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可以执行专利业务的美国律师
加州律师+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
确实将赋予我"可以执行专利业务的美国律师"这个身分
只要没有任何法律说: 州律师+USPTO limited recognition不准自称专利律师
(请注意 PTO官员的信不算法律)
则我认为自称专利律师并无不妥
因为这没明确违反法律或是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当然 在律所网站的bio会说清楚自己是limited recognition
但在名片上或是口头跟客户自称专利律师
(或甚至在台湾的PTT跟版友说自己即将成为专利律师)
我实在看不出在法律上有什麽questionable的地方?
(另外 我觉得跟客户自称专利律师 也不会有误导客户的嫌疑)
当然 若sunfan版友所说的questionable并非指legally或是ethically questionable
则我认同 毕竟你可以question我对专利律师的定义 我确实拿你没辙
但另一方面
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国人要自称专利律师
只要不违法 相信任何人也是拿那位外国人没辙
另外 有心人可以细读37CFR11.6(a)(b)(c)很短的全文
正如sunfan版友指出 PTO官僚的解释非常不合逻辑
即使有无聊的人闲着没事
把"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的外国人自称专利律师"这件事
闹上法院或State Bar的ethics committee
我也不觉得那位外国人会被判违法或是被惩处(这案子大概只会被dismiss)
而在这样的判例出来前 我实在很难接受"questionable"这顶帽子
值得一提的是
Lacavera案提到的那位外国人
(她通过State Bar Exam & USPTO Patent Bar Exam)
Patently-O上的文章及其他网页似乎也把她称为"Patent attorney"
http://www.patentlyo.com/patent/2006/02/alien_patent_at.html
http://www.patentbuddy.com/Attorney/Profile/Catherine/C/Lacavera/59830/35407
(当然 这些网页是全无法律效力的)
坦白讲
我好心花超多时间PO文章分享心得
sunfan版友却劈头给我一连串的质疑
并说我的作法是questionable的
我的感觉真的很差
但毕竟这是大家理性讨论的空间
sunfan版友似乎是出自好意 也分享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及看法
(虽然我从原推文中看不出丝毫的好意)
我必须承认自己受益良多
所以还是谢谢sunfan版友的热心指教
※ 引述《sunfan (.............)》之铭言:
: 针对跟USPTO打交道这件事....
: 以及我之前的推文
: 我的本意只是分享我这一年多来的经验以及我目前的一些疑问
: 以下补充几点:
: 1. 没错, 之前我在板上提到没有offer letter不能考试的事情, 的确USPTO给我的
: 说法前後反覆, 但因为之後板上有人回覆更正了我的讯息, 我也就没有再回po更正
: 2. 後来我也很开心的去参加Patent Bar Exam, 并且通过考试
: 3. 考试之後的注册手续, 前後真的搞了一年; 因为我以OPT, 但为Intern受雇的资格
: 提出申请, 屡屡被拒, 前後来来回回被拒了差不多有五六封信; USTPO开出来的条件
: 是(1)你的公司要有其他的patent practitioner, 并且向USPTO注册为你的工作所需
: 才可以申请Limited Recognition; 或者是(2)你受雇於专利申请人,你的工作是帮他
: 申请专利
: 4. 但很不幸, 虽然我一直强调我符合第(2)个条件, 但USPTO死都不让我注册;不过原
: 因也很有可能因为我是"unpaid intern", 因为他要求要有公司信件, W4 form, pay
: stub等等的"充分"证据才可以!!!
: 5. 而且最糟糕的是, 还必须面临法条(37 CFR 11.9(b)(c)上说明的, 通过後两年内没
: 注册, 就要重考= =||
: 6. 以目前来说, "考试资格"限制放宽了, 而也的确法条上或判例上关於"考试资格"
: 的部分, 是模糊地带; 但关於"注册资格", 则仍是有相关法条可循
: 7. 例如37 CFR 11.6(a)(b)(c), 如果说11.6(a)的"lawfully resides in US"包含了
: 没有公民或者是没有绿卡的人士, 那麽11.6(c)专门针对"foreigner"的规定不就显得
: 非常奇怪吗? 而且在11.6(c)中也特别强调, 若foreigner一结束在美reside, 那麽
: limited recognition也就结束了; 故11.6(a)中的"lawfully resides"跟11.6(c)中的
: foreigner的reside,应是有所区分的
: 8. 另外,除了法律外, 也有判例可循, 例如2006年差点闹到最高法院的:
: Lacavera v. Dudas, 441 F.3d 1380, CAFC就认为USPTO对於只发给foreigner
: Limited recognition并无滥权....其他还有一些相关案例列於USPTO给我的信中
: (In re Dupont, 185 USPQ 372; In re Gresset, 189 USPQ 350; Official Gazette,
: 1052 OG 4..等), 我没一个个看, 有志者可慢慢调查~~; 不过目前Lacavera一案在
: Westlaw中并非"红旗"状态...应该是没有被严重推翻吧?
: 9. 只是我现在比较不了解的是, 基本上我们是遵循37 CFR 11.9(b)作limited recognition,
: 但11.6(c)中又提到foreigner只能register as an agent? 所以针对"limited recognition"
: 的状态, 我认为能否自称为注册的美国专利律师, 以目前来说, 的确是questionable
: issue according to the law for NOW.
: 10. 我本人目前仍旧在申请注册中, 虽然这次我提交了Pay stub, Valid H1b Visa, W4
: form, 还是又被刁难了~~本周USPTO又打电话来, 叫我要把整个申请 H1B package寄去
: 11. 电话中, USPTO提到, 如果我在申请H1B的petition letter中, 无法显示我的工作
: 是申请专利(ex: 作专利搜寻), 而向USPTO申请注册非为必要, 一样会拒绝我注册
: 12. 所以目前在等待的期间,也不知道USPTO会再出什麽招? 但我也有在我的信中, 询问
: Limited Recognition又有State attorney license的外国人, 到底可不可以自称为专利
: 律师的问题, 因为执业过程中, 如果不清不楚的就直接对外号称专利律师, 我实在很怕
: 会有什麽Ethics上的问题, 也许是我担心太多太扫兴~~不过我想还是小心一点好;
: 也的确这个Issue如同推文所说, 阿不就注册看看就知道了, 但目前法律条文对Limited
: Recognition状态解释并不太清楚, 仍旧是一个可以讨论的Issue, 我会继续向USPTO确认
: 13. 最後, Movier仁兄勇往直前的法律人精神实在令人敬佩不已, 不管是用APA去据理力
: 争,或宪法层级来挑战CAFC所下的判例, 都相当令人期待; 如果您成功了, 请与大家分享
: 成果, 那麽很多通过两个考试的外国人, 就可以马上注册成为正式的专利律师了, 而不
: 用苦苦等候该死的绿卡...........................
: 14. 但在CAFC判例还没有被推翻之前…外国人最好在申请Limited Recognition时,
: 乖乖提供W4 Form, Pay Stub, Valid Working Visa 与Visa 申请包裹…..应该就能一
: 次拿下Limited Recognition Number…而不用面临漫长的补件与鱼雁往返…浪费时间
: 精力与金钱!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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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8.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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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8.4.3.30
1F:推 barley:相信m大上ptt这麽久 也明白上面甚麽人都有 11/23 20:14
2F:→ barley:anyway 很感谢您的经验分享 11/23 20:14
3F:→ larksong:多谢分享 11/24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