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a1n1 ( )
看板Patent
标题Re: [新闻] 「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时间Wed Nov 24 11:58:20 2010
听说几天前IPO曾找了几家大型事务所通通气(还是通通风?)
TIPO对於台湾案主张大陆优先权会遵循WIPO互惠原则
但SIPO对於大陆案主张台湾优先权竟有申请人国籍的限制
亦即台湾案申请人之一必须是台湾人或大陆人
因此对於国外申请人(无台湾籍或大陆籍)先在台湾提申的专利案
之後在大陆申请时似乎无法主张台湾优先权
不知消息是否正确?
※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铭言: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之铭言:
: : 已经 11/22 还没有说明出来
: : 所以现在是可以开始主张了吗??????????
: : 那对岸那边 也可以开始主张了吗????????
: TIPO....首页连结 点进去
: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78
: 核释受理大陆地区专利、商标优先权之规定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函
: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11月19日
: 发文字号:智法字第09918600590号
: 主旨:配合「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自中华民国99年9月12日生效,於协议
: 生效日起第一次在大陆地区依法申请之专利、商标申请案,自中华民国99年11月22日起,
: 得依专利法第27条、商标法第4条规定主张优先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7.142.130
1F:推 WHOMAU:正确,中国官方公布的规定里有指明是台湾申请人,参以下网址. 11/24 21:11
3F:→ WHOMAU:1117_548713.html 抱歉我不会缩网址. 11/24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