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OfPilot (梦想阿绿)
看板Patent
标题Re: [新闻] 「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时间Thu Nov 25 00:15:53 2010
其实是通通乐(误)
根据敝所解释及对外公告 sipo 那边的规定
其实在先申请案如果是台湾案,申请人国籍是没有限制的
但如果後案为大陆案,并要主张台湾案优先权,
必须该大陆案申请人至少有一为台湾国籍才行
这段其实是这样解释的(茶)
当然也是有应对的方法 只是就颇麻烦这样...XD
以上请参考,有错并请指正,谢谢罗~~~
※ 引述《m1a1n1 ( )》之铭言:
: 听说几天前IPO曾找了几家大型事务所通通气(还是通通风?)
: TIPO对於台湾案主张大陆优先权会遵循WIPO互惠原则
: 但SIPO对於大陆案主张台湾优先权竟有申请人国籍的限制
: 亦即台湾案申请人之一必须是台湾人或大陆人
: 因此对於国外申请人(无台湾籍或大陆籍)先在台湾提申的专利案
: 之後在大陆申请时似乎无法主张台湾优先权
: 不知消息是否正确?
: ※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铭言:
: : TIPO....首页连结 点进去
: :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78
: : 核释受理大陆地区专利、商标优先权之规定
: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函
: :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11月19日
: : 发文字号:智法字第09918600590号
: : 主旨:配合「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自中华民国99年9月12日生效,於协议
: : 生效日起第一次在大陆地区依法申请之专利、商标申请案,自中华民国99年11月22日起,
: : 得依专利法第27条、商标法第4条规定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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