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rmanmt (sherman)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英文专利书攥写之英文文法问题
时间Sun Dec 5 01:18:51 2010
※ 引述《forcomet (无昵称)》之铭言:
: 其实我觉得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也很多版友提到了
: 英文这种东西 其实顺着老外的逻辑
: 解读上本来就是一直解读到最後(所以我门文法会这样教)
: 是因为中文翻译会从後面解读回来
: 所以我们在看英文时 容易会有你同事的疑惑
: 不过这不一定是错的 但是 英文不是只有一句话
: 你的说明书也不是没有其他的描述 更何况你可能还有图辅助
: 如果你同事会有疑虑 其实你还有很多方式来补救
: 不用在这边斟酌英文
: 讲个笑话 我测试贴过美国说明书的background到我的说明书
: 结果 被老外改的乱七八糟
: 再下一次 我把他改好的再贴一次 他一样改一大堆
: ..................................
f大写的东西固有笑点,但这不代表改前跟改後在「专利说明书的功能」的差异是很大的。
写文章是不可能有吕氏春秋那种增减一字皆不可的情形,一定可以改的。
中文基本上没有固定文法,所以在写说明书的时候并不会在文法上面有太大的争执
但英文书写一方面并非我辈母语,另一方面英文文法不是只有国高中教的那些,
还有很多细致的部分,必须要一再磨练才有可能精进。
举例而言,在Ariad Pharmaceuticals et al v. Eli Lilly一案当中
(今年刚出的CAFC en banc判决,版上神人应该多少都有听过)
CAFC为了决定在section 112第一段里面,
written description和enablement究竟是不是独立的两个专利性要件,
花了很多篇幅在讨论「逗号放哪对於法条解释的差异」。
如果对受过高度文字训练的美国律师与法官而言,连逗号放在哪里都可以引起争议,
在下实在看不出来为什麽我辈中文人写英文说明书不应该更进一步斟酌文法与文义。
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原po所提到的那一句话所叙述的机构,只有在claim出现过一次,
以及在发明说明的地方把该claim重新贴一次,
这表示进行claim construction时所参酌的intrinsic evidence就只有说明书里提到者。
在这种情况之下,最後的with子句所修饰者究竟为何就变得很重要了。
(当然,如果图示很清楚地指出的话,可能有利於解释,但这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在下可以想到有三层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一层是在审专利时会不会有indefiniteness/written description/enablement的问题
第二层是在claim construction时能否涵盖特定实施态样
第三层是,即便claim construction如你所愿,该construction是否因为indefiniteness
问题,或者涵盖过大却无说明书支持而被invalidate。
请勿觉得「怎麽可能在这麽小的语意进行诉讼争执」,
有太多专利诉讼的重点都只是在界定「in」、「on」等介系词前後文所述者为何,
因为主要必要元件无法回避,只能在小地方进行更改,识货的人看了说明书就知道
在哪里进行回避设计风险最低。
回到原文,前面有先进提到以that子句取代with,以明确指出该子句是形容that前面的
名词。在下觉得这是很正确的。
或者,直接在with前面把句子结束,然後另起新句把主词写出来,更为明确。
专利说明书的功能并不是展现文采,而是明确描述界定本发明。
除非必要,否则把各元件拆开,以较短而结构单纯的句子描述,
是在下认为比较好的practice,避免未来enforce专利时的问题。
以上拙见,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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