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777 ()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引用记载式独立项
时间Tue Jan 4 22:21:21 2011
根据审查基准写得「为避免重复记载相同内容,使请求项之记载明确、简洁,
得以引用排序在前之另一请求项的方式记载独立项。」
Q:我想请问还有什麽情况之下会使用引用记载式独立项写法撰写?
Q:会为了符合单一性而使用引用记载式独立项吗?
另外基准有提到三种用法:
(1)引用另一不同范畴之请求项
(2)引用另一请求项中之次组合
(3)引用另一请求项中之部分技术特徵
其中的第(2)种基准举的例子是:
〔申请专利范围〕
1.一种具有特定形态之公螺牙之螺栓,…。
2.一种配合请求项1之螺栓而具有该特定形态之母螺牙之螺帽,…。
〔说明〕
「组合」指结合多个元件、成分之物或结合多个步骤之方法;
「次组合」指其所属之「组合」中的元件或步骤。
本例中「组合」为螺栓及螺帽之结合,「次组合」为螺栓或螺帽。
在申请阶段时,引用记载形式之独立项的技术手段包含其所引用之请求项中被
引用之技术特徵,而非其所引用之请求项中所有的技术特徵,所以引用的技术手段
都会纳入审查内。
Q:请问主张权利的时候,解释申请专利范围又是怎麽解释的?根据侵害监定理论:
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审判过程,法院只能根据申请专利范围之文字用语,
以及专利说明书与专利申请文件来对申请专利范围做出公正客观之解释。
以上述为例,
1.螺栓可以单独主张。
2.螺帽可以单独主张吗?只做螺帽有办法抓吗?
3.螺栓+螺帽可以一起主张吗?
4.若是螺帽不能单独主张,是不是就别放在同一样申请?
5.那次组合这种写法的使用时机是?用这种写法会不会影响权利的主张?
6.题外话,符合单一性,具有相对应的技术特徵(如插头跟插座、锁具跟钥匙)在主张
权利的时候, 是不是会有同样的问题发生?如插座不能单独主张?
有点搞混了,麻烦先进们帮小弟解惑一下,谢谢!
另外,引用记载式独立项在各国的解释为何?我只知道台湾视为独立项,欧盟视为附属项
其他如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有前辈有实务经验可以分享的吗?
我有从公报找到几种不同类型的写法,不知道适不适合贴上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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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46.240.50
1F:→ forman:欧日案件常看到,台湾案件比较少看到,没看过东南亚专利~ 01/05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