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 (<(‵皿′)@m)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研究成果之归属"条文的解释
时间Tue Feb 15 14:55:37 2011
※ 引述《bluetree0224 (肚皮舞娘~)》之铭言:
: 背景:乙公司出资於 甲学校执行一研究计画
如果是全由乙公司出资, 无国家/学校另外投入资金,
要参考校内智财权所有归属订定规则 / 甲和乙订立之契约是否合乎前述规则,流程
: 合约中写:
: 第八条 计画研究成果之归属与权益
: (一)乙方得将因执行本计划所产生之研究成果向专责机关申请专利权,着作权及
: 电路布局权等智慧财产权(以下简称智慧财产权)。
: (二)甲方及计画主持人如欲将研究成果於国内外发表或告知第三者,
: 应於发表或告知时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
: 问题:
: (一) 此研究成果之所有论文"着作权"皆隶属乙方吗?
假设符合学校流程订立合约, 甲乙合作一切产出依 合约8条会都归乙
: 如何评估何为"相关研究"而引申出文章着作权?
着作权自着作完成即产生, 区分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
合约中要说明"相关研究"的定义, 不然就是看社会通念,
: 因着作权法12条有规定除非明确写出着作权人隶属出资人,则着作权还是归原作者,
: 那以上契约情形,着作权归乙公司还是原作者?
着11条I 受雇人原则享着作人格权,但书 可契约约定为雇用人
II 着作财产权立法方式和前项倒置
着12条 出资(委任/承揽都有可能)
I 原则受聘人享着作人格权, 但可契约约定为出资人
II 原则受聘人享着作财产权, 但可契约约定为出资人,
出资人即使未拥有着作财产权, 仍可利用着作财产权
: (二) 如发表国际期刊,着作权还是隶属於"发表者"而非乙公司对吗?
: (假设先排除与期刊单位之契约,因每间不同)
发表期刊, 就是要表彰着作的姓名
(着3I15款:公开发表权 / 着16I :姓名表示权), 所以要享有着作人格权
: (三) 如上述签约情形,真正则原作者是否可行使着作人格权?日後再编写相关文章?
: 我是此文案原作者,可是着作权到底归谁呢?
原po是甲公司员工(有劳健保), 我倾向於解释为雇佣, 为乙公司作事,
甲学校亦有出人和原po一块合作,
依性质产生 着作权/专利权/营业秘密等智财权 (以下仅就着作权讨论)
1.若产出之着作, 原po为单独着作人,若乙和原po无契约约定,
财产权归乙, 人格权归原po,
(原po自己要确定是真的无约定, 还是忘记 XD)
2.若产出之着作为复数着作人合力完成, 又可分为
a.共同着作:
原po和他人共同享有着作人格权,他人应为乙公司(甲校因合约8条致人格权由乙公司取得),
权利为公同共有, 不可原po单独决定为公开发表
(只是科学期刊似乎着作人填法人名称没什麽意义 ?!)
b.结合着作 (着作内部有个别利用可能性)
原po和他人着作为分别共有, 至少能发表自己完成的着作内容
: 感谢!!!
附带一提,
着作权的问题即使解决, 可能仍有营业秘密民刑事的问题,
另外原po不是着作人,仍可依着52为合理使用, 引用已公开之着作
以上仅供参考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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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ar 来自: 219.91.74.73 (02/15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