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关於损害赔偿的计算
时间Tue Mar 22 11:31:36 2011
昨天复习专利法 看到损害赔偿的部份
想了解一下诉讼实务 所以来请教一下各位先进
专 §85
依前条请求损害赔偿时,得就下列各款择一计算其损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但不能提供证据方法以证明其损害时,
发明专利权人得就其实施专利权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减除受害後实
施同一专利权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额为所受损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
举证时,以销售该项物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
除前项规定外,发明专利权人之业务上信誉,因侵害而致减损时,得另请
求赔偿相当金额。
依前二项规定,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
之赔偿。但不得超过损害额之三倍。
问一:
用第一项还是第二项为赔偿的计算准则 是在法庭上争议呢 还是由法官心证决定?
问二:
若以第二项为计算准则,则以下状况有何解?
专利P於台湾核准
甲於台湾的母公司A 於大陆成立一财政独立的子公司A"
A"进行生产P相对应的标的物 A则於台湾市场进行贩售
同时 P的生产成本为10元 然而A"贩售予A的售价为51元 几等同於A的售价
专利权人告之A 要求其停止贩售不果 提诉要求赔偿
A为故意侵权无误 此时若A得证明 是否得主张其仅需赔偿 (51-50)*3 予专利权人?
问三:
专§79
发明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其包装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数,并得要求被授
权人或特许实施权人为之;其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侵权
人明知或有事实足证其可得而知为专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专79说明产品未附加标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是指专利权人不能单单藉此主张侵权方为故意侵权呢
还是说真的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  ̄ c ̄)y▂ξ 若为前者
何不修法以正其名 若为後者 则成 有专利无产品得请求赔偿
但有专利有产品没标号 就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很怪...
以上,请版上各位高人多多指教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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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1.159.67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1.21.159.67 (03/22 11:33)
1F:→ car:1.原告决定 2.原告可以采差额计算说 3.前者,可参考草案100条 03/22 17:21
2F:→ eedavid:问3, 某种程度 警告信函便是一种但书中所述之"事实足证" 03/22 19:51
3F:→ eedavid:我认为专79 最大意义在於侵权方构成故意侵权的认定 03/22 19:54
4F:→ piglauhk:谢c大跟e大 <( ̄︶ ̄)> 03/24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