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donkey (未来的漫画家)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损害赔偿的计算
时间Wed Mar 23 13:08:31 2011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昨天复习专利法 看到损害赔偿的部份
: 想了解一下诉讼实务 所以来请教一下各位先进
: 专 §85
: 依前条请求损害赔偿时,得就下列各款择一计算其损害:
: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但不能提供证据方法以证明其损害时,
: 发明专利权人得就其实施专利权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减除受害後实
: 施同一专利权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额为所受损害。
: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
: 举证时,以销售该项物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
: 除前项规定外,发明专利权人之业务上信誉,因侵害而致减损时,得另请
: 求赔偿相当金额。
: 依前二项规定,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
: 之赔偿。但不得超过损害额之三倍。
: 问一:
: 用第一项还是第二项为赔偿的计算准则 是在法庭上争议呢 还是由法官心证决定?
这是法条省略主词的结果
完整的原文应该是 (原告)依前条请求损害赔偿时,(原告)得就下列各款择一计算...
一般来说原告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比如说 选择一:原告未被侵害时所得利益-原告被侵害後所得利益=原告少赚的钱
(好处是原告举证方便)
选择二:被告因实施该专利之所得利益
(由原告试算被告的利益, 而被告可举出其实他没赚这麽多,
ex:需要成本)
选择三:授权金
(目前没在法条内, 不知道实务上可不可以提出...)
另外, 就算提出损害金额之三倍赔偿, 也是要看法官最後的判定, 总之不会超过这数字.
: 问二:
: 若以第二项为计算准则,则以下状况有何解?
: 专利P於台湾核准
: 甲於台湾的母公司A 於大陆成立一财政独立的子公司A"
: A"进行生产P相对应的标的物 A则於台湾市场进行贩售
: 同时 P的生产成本为10元 然而A"贩售予A的售价为51元 几等同於A的售价
: 专利权人告之A 要求其停止贩售不果 提诉要求赔偿
: A为故意侵权无误 此时若A得证明 是否得主张其仅需赔偿 (51-50)*3 予专利权人?
: 问三:
: 专§79
: 发明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其包装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数,并得要求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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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 好像有事务所会在通知函上做提醒...
: 权人或特许实施权人为之;其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侵权
: 人明知或有事实足证其可得而知为专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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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警告信函, 附上专利公告号, 侵害产品名称, 专家意见书, 如果是新型还要附技术
报告...
: 专79说明产品未附加标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 是指专利权人不能单单藉此主张侵权方为故意侵权呢
: 还是说真的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  ̄ c ̄)y▂ξ 若为前者
: 何不修法以正其名 若为後者 则成 有专利无产品得请求赔偿
: 但有专利有产品没标号 就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很怪...
: 以上,请版上各位高人多多指教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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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的不是
凯子,是凯子他
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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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8.16.39
1F:→ ppdonkey:还有一个是可以主张信誉毁损(因侵权商品粗制滥造?) 03/23 13:09
2F:→ piglauhk:谢PP兄 03/24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