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ckuup (plaza)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台湾专利是否有double patenting的问题
时间Wed Apr 13 12:20:32 2011
请问各位
台湾专利法第23条规定
申请专利之发明,与申请在先而在其申请後始公开或公告之发明或新型专利申请案所附说
明书或图式载明之内容相同者,不得取得发明专利。
但其申请人与申请在先之发明或新型
专利申请案之申请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是不是表示台湾专利法允许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的申请案中请求相同的专利范围呢?
如果是 一但这些申请案都取得专利
如何计算专利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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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0.132.105
1F:推 horbe:不行耶,请看31条之内容。23是讲拟制新颖性的问题 04/13 12:26
2F:推 piglauhk:如果审核基准有看熟就会知道 一案两请有明确的克服方式 04/13 12:30
3F:推 gary123366:应该看第31条,专利法逐条释义中有明确说明。 04/13 15:12
4F:推 piglauhk:h兄的意思是23条不适用於相同发明人 所以应该是一案两请 04/13 15:35
5F:→ piglauhk:的范畴 (  ̄ c ̄)y▂ξ 04/13 15:37
6F:→ orsonplus:关键字:说明书、图式、专利范围。"相同"专利范围<=!!! 04/13 16:40
7F:→ jachan:就让专利范围不完全重叠就好了 04/13 23:41
8F:→ forman:新式样有,例如联合新式样。 04/14 00:00
9F:推 kaikai1112:联合新式样(专法124条) 只是用来确认近似范围..... 04/14 07:21
10F:→ kaikai1112:本身只有点的权利....只有母案有近似范围的权利..... 04/14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