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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98,民专诉,31
时间Sun Apr 17 04:37:54 2011
【裁判字号】 98,民专诉,31
【裁判日期】 981005
【裁判案由】 侵害专利权有关财产权争议
【裁判全文】
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判决
98年度民专诉字第31号
原 告 美商凯史东筑墙系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诉讼代理人 桂齐恒律师
谢智砚律师
蒋文正律师
廖正多律师
被 告 亚麦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诉讼代理人 陈居亮律师
…
(三)按「依前条请求损害赔偿时,得就下列各款择一计算其损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
成本或必要费用举证时,以销售该项物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
益。」,专利法第108条准用第85条第1项第2款定有明文。
经查,原告主张依被告亚麦公司施工之情形推测,被告亚麦
公司所得利益为1,186,800元,主要系因被告亚麦公司於「
朴子溪双涵堤段岁修工程」施工235㎡,及於「王功新生地
环境改善工程」施工625㎡,其所使用之砖墙总数量为860㎡
,依一般每㎡为2,300元之单价计算,其工程款为1,978,000
元,若扣除40% 之成本,其所得利益达1,186,800 元,故暂
时请求被告亚麦公司给付原告1,186,800 元之损害赔偿金等
语,另依被告所提出之「朴子溪双涵堤段岁修工程」及「王
功新生地环境改善工程」之总计金额分别为1,257,500 元及
2,236,710 元,合计为3,49,4210 元,其金额高於原告所主
张之1,978,000 元,且被告迄至本件言词辩论终结前亦未能
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为举证,原应以其销售该项物品全部收
入为所得利益,惟原告系以被告之工程款为1,978,000 元,
扣除40% 之成本,为其所得利益即1,186,800 元,主张损害
赔偿金额,则原告主张之计算损害赔偿之基础,尚为可采。
本院审酌原告主张系争物品落入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
项、第2 项、第3 项、第4 项、第6 项、第8 项、第9 项、
第10项、第11项、第18项,惟经本院判断系争物品落入系争
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 项、第3 项中依附於第1 项之范围、
第4 项中依附於第1 项之范围、第6 项中依附於第1 项之范
围及第8 项专利权范围内,惟并未落入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
围第2 项、第3 项中依附於第2 项之范围、第4 项中依附於
第2 项之范围、第6 项中依附於第2 项之范围及第9 、10、
11、18项专利权范围内,已如上述,是以本院认应以1,186,
800 元之
40% 即474,720 元计算本件损害赔偿之金额,原告
之请求在此范围之内者为适当。
…
中 华 民 国 98 年 10 月 5 日
智慧财产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启谋
曾启谋 法官
== 学历 ==
国立中央大学机械工程学系学士(69级)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法律专业硕士班硕士(硕乙组第一届)
== 资格 ==
司法官特考及格
== 经历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劳工专庭)法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法官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
经济部产业自动化小组副研究员
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机械工业研究所副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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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audeh:的确是很奇怪的判决! 04/17 04:42
2F:推 kaikai1112:听说二审被翻掉了........ 04/17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