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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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美国参院通过专利改革法案改采先申请制
时间Fri Apr 22 17:12:36 2011
http://t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US-19.htm
参院通过专利改革法案S.23改采先申请制并禁止USPTO所收规费挪作他用
整理/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黄兰闵
========= 以下仅节录与改先申请制相关内容 ===========================
改采先申请制
由先发明制(First to Invent)改为先申请制,是一项牵连甚广但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变
革。支持者谓,先申请制以明确的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分先後,有助
於简化专利申请制度。许多美国申请人早已大量在外国申请专利,不仅支持改采其他主要
工业化国家采用的先申请制,甚至也开始以先申请制的思考模式拟定美国专利申请策略。
但反对者说,国会历年讨论多听取大型企业的意见,先申请制不利中小企业及独立发明人
,且有研究显示,加拿大1989年改采先申请制并未激发更多研发活动,大型企业占专利发
明所有权人的比重倒有升高迹象。
事实上,加州参议员Dianne Feinstein曾在3月2日提案欲删除S.23法案改采先申请制文字
。但显然USPTO所提资料奏效,多数参议员相信改采先申请制对中小企业及独立发明人的
影响微乎其微:2007年USPTO只有7件Interference案,牵涉中小企业或独立发明人者,仅
有一件,即使是现今的先发明制,也罕有独立发明人较晚申请但靠先发明胜出的实例。於
是,3月3日经全院表决,以87:13的票数搁置了Feinstein议员所提修正,而3月8日当天
,Feinstein议员本人还是投票支持了未纳入此一修正的S.23法案。
依S.23法案第二条,美国专利法第102条条文(35 USC 102)将全面重写,虽然新颖性基
本判断原则不变,但诸多细节会随之调整。例如,原载於35 USC 102(e)所谓「申请在先
、公布在後的先前技术」(Secret Prior Art),修法後基本将以35 USC 102(a)(2)条文
取代,加上新增35 USC 100(i)条文重新定义美国申请案有效申请日,将牵动美国拟制丧
失新颖性的适用范围。
比方说,2000年1月1日甲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案A’;2000年7月1日乙就同一发明在美国
提出专利申请案B;2001年1月1日甲主张A’优先权在美国提出专利申请案A。A案、B案都
在最早优先权日起算18个月後於美国公布。
现行条文规定
若引用B案核驳A案,甲可藉国际优先权规定加以克服,但依判例(Hilmer Doctrine)原
则,A案无法成为102(e)先前技术阻止B案取得美国专利。
S.23预定修法
有效申请日需考虑美国国内及国际优先权主张,故A案有效申请日早於B案,将可成为
102(a)(2)先前技术,阻止B案取得美国专利。
依美国专利法现行法规,前述拟制丧失新颖性原则可套用在非显而易见性核驳,但在日本
、欧洲等主要工业化国家,官方审查时不得以这类先前技术组合成进步性核驳理由,而
S.23并没有讨论或处理这项差异。况且,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差异不止於此,也因此,即使
美国专利法依S.23法案修订,与其他主要工业国的先申请制仍有相当区别,尽管USPTO等
主要专利局倡议跨局合作审查,方便之门并不会因此次修法全面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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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piglauhk:I大没错 但美国案的swear back很好用的 (  ̄ c ̄)y▂ξ 04/29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