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deru (滑的鲁夫?)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国外产品没在台湾申请专利 就没其他智눠…
时间Wed May 18 02:27:25 2011
※ 引述《Arie (Yes, that's me)》之铭言:
: ※ 引述《waderu (滑的鲁夫?)》之铭言:
: : 我不是先进,
: : 不过这句话可能不止不精确的问题, 可能还是有误的.
: : 着作权法第三条用词定义讲的很清楚:
: : "着作: 指文学, 科学, 艺术或其它学术范围之创作",
: : 范围很广, 非仅艺术物件一项而已,
: : 举例来说,
: : 你看你家隔壁房子盖的不错,
: : 可能是建筑通风物理结构机能良好, 丑的要死而非关艺术性,
: : 但若你也盖一间一模一样的房子, 一样有可能构成侵权,
: : 除非你能举证你不是学他的.
: : 推 piglauhk:若增加 "除了第九款 建筑物相关标的以外" 会比较恰当吗 05/17 22:00
不会, 其实直接照着法条解释就可以了,
不然其它例如积体电路布局(立体, 且和积体电路保护法不冲突),
灯泡, 插座, 外形etc,
只要是经由创作人依文学, "科学", 艺术, 学术等目的为之心智创作,
皆有可能受到着作权保护.
: 其实我会觉得耳塞说不定有机会利用着作权保护的原因是....
: 耳塞的"外型"可以视为一种创作吧?
: 我上面强调了 是制造一模一样"外型"的耳塞
: 所以我很纳闷建筑着作可以为着作权保护 那为什麽耳塞的"外型"不能为着作权保护?
可以, 但应该不能说保护"外型", 应该说保护"创作",
"外型"拿来形容新式样专利的保护标的会更适当.
而且要主张着作权法侵权通常会卡到两堵墙:
一是合理使用, 一是异地创作.
例如你照着建筑外型一模一样做一个缩小版的模型可能就是合理使用, 因模型不为建筑,
异地创作则是指着作权人必需举证是对方抄袭你的创作,
若对方没有明显的接触或知悉你的创作, 很难举证成立, 除非你的创作里有埋陷阱.
: 另外 模仿LV包包会有混淆认知的问题
: 那如果 被模仿的耳塞制造厂商 也是耳塞制造界的大厂 那是否适用相同状况呢?
看是主张哪一部分, 商标的归商标, 着作权归着作权,
商标是要保护消费者, 着作权是要保护创作者, 二者目的不同.
LV是商标, 而且是知名商标,
包包印刷或外型可能是着作权或新式样 (未来称"设计")
所谓 "模仿LV包包" 可能要讲清楚模仿哪一部分,
印上"LV"字样可能是侵犯商标,
印上相同的条纹花色, 可能是侵犯着作权或新式样专利.
若LV把该条纹花色直接申请图形商标, 则亦有可能侵犯图形商标.
知名商标的知名与否是以终端消费者认知为依据, 通常这就很有的吵,
"耳塞制造界的大厂"能否主张为"知名商标"而可不经申请登录而自动享有商标权保护,
不无疑问.
: 此外,我也蛮好奇各位大大 为什麽LV包包的款式 跟 耳塞的外型 用不同方式去解析?
: 是因为LV包包是用款式吸引消费者 而耳塞是因为外型所带来的功效吸引消费者
: 所以须用不同方法分析?
: 先谢谢前面大大的慷慨说明罗 :)
就我所知, LV抓侵权通常是抓"LV"字的商标,
和花色图形的图形商标,
或花色图形的新式样利专利,
如果你耳塞的外型一样去申请一个新式样, 一样可以去抓专利侵权.
如果你耳塞制造界的大厂有个商标例如"好好塞"耳塞,
那麽别人用"好好塞"或"好不好塞"为名卖耳塞, 不管外型是不是一样,
一样可以去抓"商标"侵权,
所以可能要把个案或情状再详细说清楚会比较好解析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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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229.155
※ 编辑: waderu 来自: 114.45.229.155 (05/18 02:31)
1F:推 kaikai1112: 高手来了 说的真是清楚 ....受教了....... 05/18 07:24
2F:→ pofei:这篇对於着作权的理解几乎都是错的 请问高手的意思是...? 05/18 20:03
3F:推 kaikai1112:那麻烦楼上发篇来指教...关於着作权 毕竟不熟悉... 05/18 21:21
4F:推 Arie:可否麻烦p大给些见解 或 指引一些方向 05/18 22:26
5F:→ Arie:专利方面 可以藉由专利审查基准 进一步了解 05/18 22:27
6F:→ Arie:那着作权是否有相似的基准? 或 如何判断所谓的解读对错? 05/18 22:28
7F:→ waderu:欢迎指正, 谢谢 05/19 00:11
8F:→ brenthsu:异地创作的部份应该讲颠倒了 举证责任怎麽跑去着作权人? 05/19 22:26
9F:推 kaikai1112: 主张对自己有利事项者 负举证之责阿..... 05/20 07:12
10F:→ kaikai1112:所以 原告(着作权人)主张侵权 不是要负举证之责??????? 05/20 07:13
11F:→ kaikai1112:.... 还是说 异地创作 是被告主张 来对抗侵权的主张??? 05/20 07:15
12F:→ kaikai1112:嗯嗯 .... 着作权 还是不熟悉阿........ 05/20 07:15
原文: "异地创作则是指着作权人必需举证是对方抄袭你的创作,"
可能讲的有点简化, 或许可以再讲清楚:
"异地创作则是指着作权容许异地创作", "着作权人必需举证是对方抄袭你的创作"
"着作权人必需举证是对方抄袭你的创作"这句话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对方抄袭, 亦即"对方有接触"且"作品实质相似”,
不管在台湾或美国, 实务上都认为其举证责任是在着作权人.
例如最高法院81台上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
「主张他人之着作系抄袭其着作者,
应举证证明该他人曾"接触"被抄袭之着作,构成二着作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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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aderu 来自: 59.125.162.219 (05/20 10:18)
※ 编辑: waderu 来自: 59.125.162.219 (05/20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