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deru (滑的鲁夫?)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国外产品没在台湾申请专利 就没其他智눠…
时间Thu May 19 11:49:16 2011
※ 引述《pofei (pofei)》之铭言:
: 不好意思没时间详述
: 针对这个讨论串 有两个问题请先厘清:
: 1. 各种智慧财产权的本质与保护标的
: 以着作权为例,必须由思想/表达二分法出发,再进一步讨论"实施"
: 区分出三者差异,由於着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故一般商品的外型是不会被保护的
: 建筑物是例外,这是有其历史因素 (应该要追溯到伯恩公约以前吧)
: 另一个看起来"好像"是例外的是雕刻,但雕刻是表达还是实施呢?
: 至於以缩小模型复制建筑物 属於合理使用 好像是某网站上的说法?
: 这种说法一点根据都没有...挺莫名其妙的
: 我国着作权法列了一大堆合理使用的情况 又把美国法的4个原则也放进去
: 不知道建筑物模型是依据哪一条主张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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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着作权法第 58 条
於街道、公园、建筑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长期
展示之美术着作或建筑着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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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建筑方式重制建筑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制雕塑物。
三、为於本条规定之场所长期展示目的所为之重制。
四、专门以贩卖美术着作重制物为目的所为之重制。
讲的很清楚了.
: 2. 各种智慧才产权之间的关系
: 如果着作权可以保护商品的外型
: 各位做新式样的 不会觉得奇怪 为什麽要那麽辛苦申请新式样呢?
: 用着作权保护不就很好? (期限长又不用花钱)
前面说过了, 对一家公司而言,
同样一件商品或标志可能会寻求多样的保护,
就因为保护的强度不同,
专利侵权已除罪化, 有些可能有刑责(商标,着作),
有些有期限, 有些可以无限展延,
有些合理使用范围广大, 有些几乎没有合理使用空间,
有些举证较难(着作权), 有些举证容易(商标,专利)
有些侵权已除罪化(专利), 有些可能有刑责(商标,着作),
例如HelloKitty有着作权, 有平面或立体商标, 也有新式样专利,
搞那麽多你以为厂商是因为钱太多吗?
申请费, 年费可都不是小数目.
: 各种智慧财产权有其背後的哲学 尤其是专利与着作权
: 基本上从保护客体、制度设计、经济考量上都可以说是互补的
: 智财法有时难免会有规范的不足或漏洞 造成保护的竞合
: 但着作权与新式样分得很清楚 是不一样的...
二者的立法目的, 和保护客体不同没有错,
但不是说同样一个商品或设计不能同时寻求二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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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5.162.219
1F:→ KyotoHot:说老实话 为啥要在专利板上深究着作权... = =? 05/19 12:28
2F:推 Arie:有时候 客户会问这类的问题 05/19 13:31
3F:→ Arie:我也知道有专利工程师 负责全公司有关智权方面的事务 05/19 13:32
4F:→ Arie:因此 想请教一下 看有没有先进 了解:) 05/19 13:33
5F:推 pbimg:现今很多智财事务所 整所没人懂着作权跟商标 (  ̄ c ̄)y▂ξ 05/19 13:41
6F:→ waderu:因为专利工程师in house 通常被要求无所不能 05/19 14:40
7F:→ pofei:嗯 大家开心就好 不多说罗 回这篇着作权是因为这里专利的讨 05/19 15:41
8F:→ pofei:论都太无聊 没想到着作权也是一样 那就算罗 :) 05/19 15:42
9F:推 kaikai1112:其实不必自我局限吧 ..... 毕竟都是智财相关领域...... 05/19 16:38
10F:→ waderu:这里专利的高手很多呢,很多一击中的的解答,怎麽会无聊呢? 05/19 18:18
11F:→ car:同意楼上 ~ 05/19 19:53
12F:推 brenthsu:合理使用是65条 不是58条 05/19 22:25
13F:→ waderu:65是概括性的规定, 但44~63条皆是着作权主张之限制, 05/20 03:00
14F:→ waderu:亦即合理使用的范筹 05/20 03:01
15F:→ brenthsu:你都说44~63是着作权主张的限制了 而且概括性的规定怎麽 05/20 13:51
16F:→ brenthsu:会放在法条後面? 通则总则都是放在法条越前面的地方 05/20 13:52
谁教你概括性规定=总则通则? 你自己规定的?
民法刑法各种法一大堆概括性条款都放在列举条款後以补列举条款不足,
是很基本很常见的法条架构.
and着作权人着作权主张的限制, 反过来说不是公众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什麽?
学理上一般就是指合理使用, 这没什麽好吵的.
如果一定要出现"合理使用"才算规范合理使用,
44-63条中出现多少次"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着作"你要不要算一算?
到底你是有没有在看法条?
如果你一定要龟毛"合理使用"这个词,
你说的着作权法65条自己都定义的很清楚:
着作权法65条: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3条至第63条规定或其他
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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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3条就是规范合理使用范围,
若旧有法条跟不上科技进步有所不及, 若有其它的合理使用态样, 第65条再一网打尽.
这不是搞成文法的很常用法条结构吗?
一个字一个字看完法条有那麽难吗???
中文字有那麽难理解吗???
看清楚法条再来吐槽有那麽难吗???
17F:推 barley:其实除了客体的差别之外 侵权态样的保护也差很多啊 05/20 13:53
18F:→ barley:像着作就不保护制造(平面转换成立体),贩卖等 05/20 13:54
19F:→ barley:而专利则难以遏止改作等等的行为 05/20 13:55
20F:→ barley:所以即便受着作权保护 新式样还是有其必要性的 05/20 13:56
21F:→ barley:此外 本版虽名为专利版 但在其它智慧财产权领域尚无专版的 05/20 13:57
22F:→ barley:情况下 一向是很欢迎其他智财相关的讨论的 05/20 13:58
23F:→ barley:可以参考一下各版本版规:) 05/20 13:59
24F:推 brenthsu:有偿的着作权散布应该可以涵盖到着作的贩卖 05/20 14:17
25F:推 priorart:b大所言着作权法不保护制造似不精确 许多重制行为本身即 05/20 14:20
26F:→ priorart:属制造 平面转为立体不受保护系因此行为属"实施" 着作权 05/20 14:21
27F:→ priorart:法保护重制但不保护实施 惟依建筑图建构实屋则属例外 05/20 14:24
※ 编辑: waderu 来自: 59.125.162.219 (05/20 15:43)
28F:→ brenthsu:既然你认为我在吐槽你也没关系 还是感谢你分享你的看法 05/20 21:54
29F:→ brenthsu:法条我也看很多遍 看来理解上是有很大的差异 05/20 21:57
这已经不是理不理解的问题, 法条中讲的那麽明白定义的那麽清楚的不多,
会针对这个作文章很明显你并没有把法条看完看清楚,
这也没什麽好谢的, 不过是把法条直接贴上来给你看而已, 根本也还不用放什看法.
吐槽很OK, 我说过我不是什麽高人先进, 也很欢迎吐槽, 法律法理本来就有吐有进步,
但要吐槽起码准备点料再来吐, 如果料不够至少该做的功课也要做一下.
※ 编辑: waderu 来自: 118.160.164.166 (05/22 09:42)
30F:→ barley:感谢P大纠正 的确是小弟用词有误 05/23 02:24
31F:推 orsonplus:这系列好赞啊 届时将连同推文一并收入啊 05/23 11:50
32F:推 J0HAN: "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相当於 05/23 22:16
33F:→ J0HAN: "除下列情形外,均为合理使用" 吧 05/23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