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dy893011 (招弟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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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请教关於阅卷的问题
时间Fri May 20 13:09:54 2011
阅卷 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经济部经授智字第0932003070-0号令修正发布,九十三年七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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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办理民众申请阅览专利案卷 ,特订定本要点
。
二、 本局人员办理民众申请阅览专利案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
三、 经公告之专利案,除依法应予保密者外,得申请阅览、抄录、摄影或影印全部档案
资料;经公开之发明专利申请案,得申请阅览、抄录、摄影或影印其说明书或图式资料。
审查中及审定核驳之专利申请案,仅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请阅卷及影印。
四、 异议案或举发案之异议人、被异议人、举发人、被举发人或其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
得申请阅卷。
本要点所称利害关系人,系指该专利权对其权利或利益有影响之关系者。
五、 受法院嘱托之监定人得申请阅卷。
六、 本局人员办理民众申请阅卷时,应注意有无检附申请书或委任书。
本局应自申请人申请阅卷之日起十日内指定阅卷期日及地点,通知申请人。但卷证尚未齐
备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得俟卷证到达或理由消灭後,再行指定,并将事由通知申请人。
七、 申请人依指定期日到达指定地点後,於阅卷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经阅卷管理人员
核验身分证明文件後,洽取卷宗阅览;阅毕後,应将原卷交阅卷管理人员点收无讹後,始
得离开。
申请人撤回阅卷申请或无法於指定期日阅卷者,至迟应於阅卷前一日,以书面、传真或电
话送达本局;申请人迟误指定阅卷期日者,本局得另行指定阅卷期日及地点。
申请人阅卷,每次以一小时为原则;其有正当理由者,经本局同意,得延长半小时。
八、 阅卷应在指定地点为之,不得将卷证携出阅卷地点,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於卷内资料不得添注、涂改、更换、抽取、圈点、污损。
(二)装订之卷内资料不得拆散、证物不得拆解。
(三)卷内文件、证物阅览後,仍照原状存放。
(四)不得有其他损坏卷证资料之行为。
九、 下列资料不得申请阅览:
(一)文件涉及其营业上或身分上秘密者。
(二)发明案或新式样案审查表及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意见表。
(三)本局内部签办公文。
(四)其他依法应予保密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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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板上前辈一些问题
如果我今天进行了一个举发案(异议案) 对方已经提出申复
请问 我需要符合什麽要件才可以进行阅卷 了解对方申复的内容呢?
再来就是阅卷的范围问题
假设今天我申请阅卷
我是否可以看到举发标的之前实审的内容呢?
包括审查意见书跟专利局检索到的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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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2.193.173
1F:→ forman:你应该会收到官方转寄函件 05/20 19:25
2F:→ pasica:你说的那些,如果看不到还叫悦卷? 05/20 22:50
3F:推 pbimg:阅卷就是整个卷中给你看 给你COPY 你第一个问题上面有写 05/21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