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es13 (鬼)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国外产品没在台湾申请专利 就没其他智눠…
时间Sun May 22 13:16:30 2011
:推 priorart:准据法与管辖权系属二事 故您"配合专利法及准据法.."此段
:→ priorart:如何操作及相关法条?可否举例说明以飨板友?
感谢P大的提醒,重新修正内容,将“专利法”进一步修正为“该他国之专利
法”。抱歉学艺不精,一直修改内容。
他国专利权人即使在台湾没有申请专利,还是能够有「排除他人在台湾生产
以输出至该他国为目的之产品」的保护。
配合“准据法”及“该他国之专利法”的话,侵权人只要在台湾有子公司,
亦即成为台湾的法人,且侵权产品有输出至该他国,他国专利权人还是有机
会在台湾法院提诉。
“他国专利权人”是指「在其他国家具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即使其为本国
藉亦称为他国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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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的知识】
http://patentdic.blogspot.com/2005/11/blog-post_30.html
法院有“对人 的管辖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及
“对事物的管辖权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以上述情况为例,台湾的法院对该侵权人的台湾子公司具有“对人的管辖权”。
至於台湾法院对於「被制造的该物」是否具有“对事物的管辖权”,可能要先决
定,「在台湾生产以输出至该他国为目的之产品」的侵权事实,是应视为在台湾
发生,或应视为在外国发生。(这问题个人没有答案,不过主观认为偏前者。)
因为制造该物虽是在台湾制造,但仅有输出至该他国,才有发生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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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p大的问题,个人回覆如下,若有错误请指教。
先决定是否有管辖权,再依据准据法决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专利法。
因为,侵权人的台湾子公司为台湾法人,所以台湾法院具有“对人的管辖权”。
但由於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国外,侵权人是侵害他国专利权人的国外财产,
非国内财产,因此适法的准据,应以“他国专利法”为主。
结果是,上述案例是可在台湾法院审理,但应依据他国专利法进行审理。
但若侵权人为国外法人时,情况为何?个人也不知道,问题太难。不过,若仅因
侵权人为国外法人,就能避开在台湾审理的机会,好像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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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4.157.129
1F:→ car:专利权多采注册主义,在该国没有注册就没有权利, 不会侵权 05/22 23:02
2F:推 priorart:按公司法371,375外国公司经认许而设分公司後权利义务能力 05/23 00:18
3F:→ priorart:即同本国公司 本文一再强调须设子公司而为台湾法人实难理 05/23 00:19
4F:→ priorart:解 且母子公司各具独立法人格 权利义务各自承担而无涉 05/23 00:21
5F:推 dakkk:如果是独立两个法人 告子公司 效力应不及於母公司 05/23 00:24
6F:→ priorart:我国境内该专利既未获准而权利不存在 即无侵权行为可言 05/23 00:24
7F:→ dakkk:如果是一个法人 那告台湾子公司 当事人就不适格了 05/23 00:25
8F:→ priorart:倘系母公司於国外侵害该专利 则依国际一般规范亦由该专利 05/23 00:27
9F:→ priorart:获准国具专属国际裁判管辖权 我国法院应予尊重而不受理 05/23 00:29
10F:→ priorart:即使法律运作空间较大之美国 於Voda v. Cordis案後对国外 05/23 00:33
11F:→ priorart:专利纷争受理立场亦从严 欧盟虽有专利统一审查窗口 然民 05/23 00:34
12F:→ priorart:事诉讼仍须至各国审理 并无英国法院一并审理德国对应案事 05/23 00:36
13F:→ priorart:另并与指出者 35USC 271(f)虽常被视为专利属地主义之例外 05/23 00:40
14F:→ priorart:然其争执者仍为美国专利且在美国审理 与本文议题应予区别 05/23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