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kk (达克)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国外产品没在台湾申请专利 就没其他智눠…
时间Sun May 22 18:05:12 2011
※ 引述《ides13 (鬼)》之铭言:
: :推 priorart:准据法与管辖权系属二事 故您"配合专利法及准据法.."此段
: :→ priorart:如何操作及相关法条?可否举例说明以飨板友?
: 感谢P大的提醒,重新修正内容,将“专利法”进一步修正为“该他国之专利
: 法”。抱歉学艺不精,一直修改内容。
: 他国专利权人即使在台湾没有申请专利,还是能够有「排除他人在台湾生产
: 以输出至该他国为目的之产品」的保护。
: 配合“准据法”及“该他国之专利法”的话,侵权人只要在台湾有子公司,
: 亦即成为台湾的法人,且侵权产品有输出至该他国,他国专利权人还是有机
: 会在台湾法院提诉。
: “他国专利权人”是指「在其他国家具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即使其为本国
: 藉亦称为他国专利权人。
: ------
: 【预备的知识】
: http://patentdic.blogspot.com/2005/11/blog-post_30.html
: 法院有“对人 的管辖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及
: “对事物的管辖权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 以上述情况为例,台湾的法院对该侵权人的台湾子公司具有“对人的管辖权”。
: 至於台湾法院对於「被制造的该物」是否具有“对事物的管辖权”,可能要先决
: 定,「在台湾生产以输出至该他国为目的之产品」的侵权事实,是应视为在台湾
: 发生,或应视为在外国发生。(这问题个人没有答案,不过主观认为偏前者。)
: 因为制造该物虽是在台湾制造,但仅有输出至该他国,才有发生侵权的行为。
: ------
: 对於p大的问题,个人回覆如下,若有错误请指教。
: 先决定是否有管辖权,再依据准据法决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专利法。
: 因为,侵权人的台湾子公司为台湾法人,所以台湾法院具有“对人的管辖权”。
: 但由於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国外,侵权人是侵害他国专利权人的国外财产,
: 非国内财产,因此适法的准据,应以“他国专利法”为主。
: 结果是,上述案例是可在台湾法院审理,但应依据他国专利法进行审理。
: 但若侵权人为国外法人时,情况为何?个人也不知道,问题太难。不过,若仅因
: 侵权人为国外法人,就能避开在台湾审理的机会,好像不太合理?
这说明很奇怪
如果说可以以外国专利法为依据对国内公司做侵权讼诉
那需要申请台湾专利做什? 我用外国专利法就可以告你了 相当不合逻辑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 对於私法人或其他得为诉讼当事人之团体之诉讼,
由其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这条似乎没有提到分公司或子公司 而且分公司或子公司跟母公司算一个法人
还是分开算各自为法人??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因侵权行为涉讼者,得由行为地之法院管辖。
在台湾不算侵权 不能说行为地在台湾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得合意指定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以关於
由一定法律关系而生之诉讼。
当事者两方可以合意在台湾打诉讼 至於是不是要用他国法律在台湾打
就不知道可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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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8.114.206.54
1F:推 priorart:母子公司各具独立法人格(母公司为股东) 分公司则不具法人 05/22 20:35
2F:→ priorart:格 而由母公司负担权利义务 05/22 20:36
3F:→ priorart:於我国法院可适用国外准据法审理 如先前戴尔标错价案台北 05/22 20:38
4F:→ priorart:地院即依新加坡(合同法)审理 05/22 20:39
5F:→ priorart:实务上即使契约两造皆我国人 亦甚多约定准据法为加州者 05/22 20:41
6F:推 barley:如P大在上篇所言 有无管辖权 准据法为何 请求权基础是分开 05/23 02:20
7F:→ barley:不同层次的问题 而台湾有无申请专利是进入到请求权基础层次 05/23 02:21
8F:→ barley:的问题了 05/23 02:22
9F:推 barley:而用哪一国的专利法则是选用准据法的问题 05/23 02:34
10F:→ barley:D大所列法条则属台湾有无管辖权的问题 05/23 02:34
11F:推 barley:在台湾有管辖权 契约约定准据法为加州专利法 接下来还是要 05/23 02:38
12F:→ barley:看在侵权行为地有没有取得专利权来判断有没有权利侵害 05/23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