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es13 (鬼)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国外产品没在台湾申请专利 就没其他智눠…
时间Mon May 23 09:56:30 2011
小弟回应一些p大的问题,若有错误请指教。
→ priorart:倘系母公司於国外侵害该专利 则依国际一般规范亦由该专利
→ priorart:获准国具专属国际裁判管辖权 我国法院应予尊重而不受理
因为母公司为国外法人,且侵权行为在国外,所以台湾法院没有
对人及对事务的管辖权,因此我国法院应予尊重而不受理。
推 priorart:按公司法371,375外国公司经认许而设分公司後权利义务能力
→ priorart:即同本国公司 本文一再强调须设子公司而为台湾法人实难理
→ priorart:解 且母子公司各具独立法人格 权利义务各自承担而无涉
如上述,这是为什麽一直强调「需设子公司而为台湾法人」的原因。
情况是,被告为台湾法人所以台湾法院有对人的管辖权。
在不论台湾法院是否有对事务的管辖权的情况下,
只要台湾法院有对人的管辖权,即可审理。
或者说,会一直强调台湾法人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不需处理,
台湾法院对於「在台湾生产以输出至该他国为目的之产品」的事实,
是否具有“对事物的管辖权”。
→ priorart:我国境内该专利既未获准而权利不存在 即无侵权行为可言
事实是:台湾法人没有侵权他人在台湾的财产,但是
有侵权他人在国外的财产。
由於侵权人是台湾法人,所以台湾法院为可以审理案件,并阻止
“台湾法人”持续侵害“他国专利权人的国外财产”。
若被告非台湾法人时,台湾法院仅有在认定有“对事务的管辖权”时
才能审理。
推 priorart:经认许之外国法人其法律上权利义务原则上与我国公司同(公
→ priorart:司法375、民法总则施行法12等参照) 故本文谓须在台湾有子
:→ priorart:公司而成为台湾法人 此一诉讼要件依据何在 尚请指教!
小弟以为,上述意见应该是在台湾法院有“对事务的管辖权”时才成立,
若台湾法院没有对事务的管辖权时,
对於国外法人我国法院应予尊重而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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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238.126
1F:推 kaikai1112:这串讨论好精彩 先给个推........ 05/23 10:05
2F:→ priorart:您的回覆令敝人愈感困惑 请先厘清本文中您所认侵权行为人 05/23 19:15
3F:→ priorart:为何方?行为地?何行为? 此前提确认後方可再讨论... 05/23 19:15
4F:→ ides13:其实经过p大的几次回应,敝人亦自知原本文的事实描述不清。 05/24 01:06
5F:→ ides13:不过,为了回应您的提问,精神消耗大,有一点累了。 05/24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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