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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es13 (鬼)》之铭言: : 此种判断的结果是均等成立,且先前技术阻却成立,不侵权。 : ^^^^^^^^^^ : 此处所谓的「均等成立」,不是代表真的「均等成立」,仅是一种假设。 这篇可能有一点落落长... A.就侵害监定要点的逻辑模式: 是在适用均等论,才加入先前技术去对均等物是否落入专利范围进行判断。 (若被告并未提出先前技术阻却,就直接落入侵权。) 这种适用均等论的情况,即便被告主张先前技术阻却并且成立, 从侵害监定要点的文义跟逻辑来看,被控侵权物适用均等论还是没有被推翻。 B.就日本均等论的逻辑模式: 均等论成立的5要件之第4要件来看 被控侵权物若遭先前技术阻却,就不符合均等要件。 == 就侵权理论跟逻辑而言,两者最终结果是相同, 但是过程中,会产生A"适用均等论"、B"均等不成立"的定义; 会把均等论提出来闲聊,并非小弟对於侵害监定要点的均等论生疏, 想透透过日本均等论的比较, 突显既然先前技术会造成不同专利范围的认定与解读, 那个均等二字的意义,是否会产生差别; 个人认为A、B两者之间"均等"之标的不同,而且偏好B的逻辑。 A.是被控侵权物落入灌了水还没瘦身的专利范围,即适用均等论; 而後再以先前技术加以阻却。 B.是被控侵权物落入灌了水又瘦身後的专利范围,才适用均等论。 这也是我在原文提到一均各表的问题, 或许最终判断结果相同,但是对於"均等论"的均等标的有所不同。 刚刚查了一下,还真的有判决主张均等5要件理论 http://jirs.judicial.gov.tw/ 三月份刚出炉没多久的 99年度民专诉字第150号 该判决是一审判决 後续会不会有上诉行为也不得而知 摘录其中一段(经排版整理) 六、本院之判断: (二)被控侵权物品是否落入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均等范围: 1.按被控侵权物品落入申请专利之均等范围,必须符合: (1)被控侵权物品与申请专利范围之差异部分,非专利发明之本质部分, (2)被控侵权物品经换置之差异部分,仍可达成专利发明之目的,并可产生同一之 作用效果, (3)被控侵权物品之差异部分於制造之时点所能容易思及, (4)被控侵权物品之差异部分不可与专利发明申请时之公知技术同一,或为公知技 术所能轻易推想, (5)被控侵权物品於专利发明申请程序中并无遭有意识地自申请专利范围中排除之 特别情事存在。 如被控侵权物品无法符合上开5 个要件其中之一,即不能认为被控侵权物品落入申 请专利之均等范围。 不知道,有耐心看完这篇的人 XD 比较支持 A. 还是 B. 的用词用语。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118.93
1F:→ ssrv:有一点要注意的是: 均等范围是否可以无限扩充? 是不行的 . 06/14 13:34
2F:→ ssrv:(第一次瘦身) 所以就算先前技术阻却(第二次瘦身)未被提出 06/14 13:34
3F:→ ssrv:也未必落入侵权 有可能第一次瘦身 就已经瘦很多了 06/14 13:34
4F:→ ssrv:A选项表述有点缺陷 06/14 13:37
5F:推 ides13:若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在日本的诉讼实务,应该也是会 06/14 13:56
6F:→ ides13:要求被告提公知技术的举证责任,而不是法院自动找公知技术 06/14 13:57
7F:→ ides13:才是。当然我不确定就是。 06/14 13:57
8F:推 ides13:小弟选择B。 06/14 14:18
9F:→ orsonplus:确实在表述中跳过有限扩充的部分 感谢指正 06/14 15:08
10F:推 ssrv:不敢当. A B仔细想想是差不多的 看怎麽切 要切多细罢了 06/14 15:13
11F:推 ides13:请教现在网路上,哪边能找得到「专利侵害监定要点」。 06/15 12:41
12F:→ ides13:或者,有哪位网友愿意分享给我?[email protected] 06/15 12:41
13F:推 kaikai1112:智慧局网站上有 http://tinyurl.com/6byurg3 06/15 12:48
14F:推 ides13:收到了,谢谢。google大神竟然会找不到,智慧局的网站有。 06/15 20:47
15F:推 concen:"适用"均等论 跟 均等论成立 会不会是不同的意思? 06/16 20:54
16F:→ concen:适用似乎是说 可以拿这理论来用 06/16 20:57
17F:→ concen:sorry 仔细看要点 都是讲"适用均等论" 真正谈到落入范围时 06/16 21:09
18F:→ concen:都是已经谈到习知技术/禁反言((四) 判断「均等论」之注意 06/16 21:11
19F:→ concen:事项)。 06/16 21:11
20F:→ concen:所以在台湾额外创造一词"均等成立"(如你第一篇文) 会不知道 06/16 21:12
21F:→ concen:你指的是适用均等论 还是落入均等范围。 06/16 21:13
22F:→ orsonplus:适用均等论 这个用语在树状图中有冲突..我用图解 06/16 21:18
23F:→ orsonplus:http://ppt.cc/3c8L 06/16 21:19
24F:→ orsonplus:问题就在这 06/16 21:20
25F:→ orsonplus:如果说"是"=>等於"适用均等论" 06/16 21:21
26F:→ orsonplus:那麽 否"要称为"不适用均等论" 还是"均等论不成立" 06/16 21:22
27F:→ orsonplus:A1、A2, B1、B2 讨论时混用 会有问题... 06/16 21:23
一开始的第一篇文章 我确实把均等论"成立" 混着,这很可能就这是一个错误 对於 "适用" 两个字的意义 到底要怎麽解释 适用 => 适合於应用 或意思为"适合应用均等论进行判断"? 还是 "适合应用"均等论? 还是均等论成立? 如过是"适合应用均等论判断" 那是否就是... 不适合应用均等论判断,这里就怪怪的 待监定物(被控侵权物) 适用均等论 到底要怎麽解释 这也是我很大的疑问 贴一下要点部分内容 (二)「均等论」之成立要件 相对於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徵,待监定对象之元件、成分、步骤或其结合关系的改变或 替换未产生实质差异(substantial difference)时,则适用「均等论」。适用「均等论 」须先符合「全要件原则」,始有成立可能。 这个时候 "均等论"之成立要件 VS "适用均等论"成立 这边就很混乱..... 就侵害监定要点的这段看来 标题:均等论之成立 内容:讲的是"适用均等论"...的成立 (适用「均等论」须先符合「全要件原则」,始有成立可能。) 这边的可能 是指"适用均等论"成立的可能,也不是在讲均等论成立的可能.... ※ 编辑: orsonplus 来自: 123.195.59.62 (06/16 22:11)
28F:推 concen:嗯 我也是这麽觉得 看要点应该是只有分为"适用均等论"(讲 06/16 23:04
29F:→ concen:是否成立也是这件事) 以及是否落入均等范围 这两个用语 06/16 23:05
30F:→ concen:其实 我个人觉得 还蛮make sense。其他国家可能没有特别区 06/16 23:06
31F:→ concen:分这两个先後阶段,只讲最後结果的全部要件。 06/16 23:06
32F:→ concen:可是看判决 似乎对这个用语 又有别的解释(要件不同)~ 好在 06/16 23:10
※ 编辑: orsonplus 来自: 123.195.59.62 (06/16 23:11)
33F:→ concen:结果应该差不多= = (我没仔细看判决啦 不过搞不好是Title 06/16 23:12
34F:→ concen:写错,譬如这篇patentdic.blogspot.com/2011/06/991-1.html 06/16 23:13
35F:→ concen:点进去判决好像没在讲适用 只有在讲最後均等范围啦 06/16 23:13
36F:→ orsonplus:耶?这网页是ides13的耶 XD 好多资讯~ 06/16 23:17
37F:推 concen:适用 应该就是要配合下一步排除的步骤才产生的 不是最後 06/16 23:24
38F:→ concen:所以这阶段说均等成立是比较不当 均等成立对我来说是落入 06/16 23:24
39F:→ concen:均等范围。至於均等"论"成立..我不太清楚这是啥 其他国应该 06/16 23:25
40F:→ concen:也没这种用语 就是~ 06/16 23:26
41F:→ concen:但当然以上都是自己说的话 要点就那几种用语~概念上则你可 06/16 23:28
42F:→ concen:用逻辑设想两阶段中有另一个范围~ 06/16 23:28
43F:推 kaikai1112:我觉得是 "适用均等论的解释" 也就是 落入均等范围 06/17 07:19
44F:→ kaikai1112:也就是 均等论成立的意思耶.......... 06/17 07:20
45F:推 concen:根据要点 "适用均等论"不见得会"落入均等范围" 06/17 19:38
46F:→ concen:另 要点所谓的"均等论成立"是在讨论"均等论的适用性"~ 06/17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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