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es13 (鬼)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国外产品没在台湾申请专利 就没其他智눠…
时间Sun Jun 19 06:20:33 2011
首先感谢Z大的指教,对於您所述之意见,
小弟综合我看过的资料大致整理如下。
: 专利无效之诉在一些国家是有对世效(in rem judgment)的,
: 败诉的专利权人不得再对其他人提起侵权诉讼;
: 反之侵权诉讼就算曾争执过validity,
: 既判力与争点效还是只存在於两造之间。
关於专利有效或无效之确认的诉讼,应分成两种。
一为、专利无效之诉
亦即,将“於专利有效性的问题”,当作本诉所进行的诉讼,
其所产生的效力为“对世效”(in rem judgment),
败诉的专利权人不得再对其他人提起侵权诉讼。
另一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辨”
亦即,原告提诉时,不包含专利有效性的问题,但被告於诉讼
过程中提出“专利无效的抗辨”,亦即当作反诉手段,
其既判力与争点效还是只存在於两造之间,或定义为“相对效”。
後者与前者两者所及之效力不同,还有
後者因为既决效力仅限於两当事者,
非对世效,这与国家的管辖权,较无关联。
因此「专利无效之诉」不同於「专利无效抗辨」,
原则上不应用相同的方式对待。
有监於上述,小弟对於您先前所述是内容,产生了以下的疑问,
再请您指教,希望您拨烦解惑。
: 欧盟法院判决说,德国法院就此案有管辖权,
您曾提及,ECJ 决定德国法院就此案有管辖权,
亦即在德国能够进行「专利侵权诉讼」。
小弟解释为应包含「专利无效抗辨」,
原因在於「专利无效之诉」不同於「专利无效抗辨」,
「专利无效抗辨」仅属於相对效。
「专利无效之诉」的裁判权,应属专利权的登录国家,
关於此点小弟没有疑问。
但您又提及所有出现「validity的争点」都必需将它移交,
专利权的登录国家,这有些小疑问。
毕竟,「专利无效抗辨」仅是相对效,不是对世效,
与撤销专利无关,不论诉讼给果如何,专利权依旧存在,
依然符合Brussels I第22条第四项规定,
专利撤销诉讼由登记国的法院专属管辖。
因此必须移交的理由是?
这一点似乎与小弟所理解的不同。
能否再请您指正,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1.167.136
1F:→ forman:以台湾IP法院来看,不管是哪一种,都会先解决专利有效性 06/19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