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SBv2 (USB2.0)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要考试了 来问个问题
时间Wed Jul 27 16:48:59 2011
献丑
※ 引述《egro (缺)》之铭言:
: 1.专利法第26条第2项和专利法第26条第3项两者的关系??
: (1).发明说明应明确且充分揭露 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 可了解其内容
: 并可据以实施
: (2).申请专利范围应明确记载申请专利之发明 个请求项应以简洁方式记载且必须为发明
: 说明及图式所支持
: 两者的关系在第3项已经有说明 还有其它方式的切入观点吗??
26-2:明确、充分揭露、据以实施
26-3:
申请专利范围要明确记载、简洁、为发明说明及图式所支持
26-2用下去,若是因为没有揭露完全,以致无法据以实施,这件案子就掰了。
26-3则是还可以抓说明书里的技术特徵进来补充,以使记载明确。
: 2.已核准的专利 发现违反"发明单一性"时该如何处理?
: 单一性并非属法定举发的事由 所以没法办提起举发 那这个专利应该怎麽处理
: 而智慧局可以依职权做出处理吗? 如果智慧局可以依职权做出处理
: 那如果是"新型" 发生该问题的时候要怎麽办
审查员OS:干!少赚结案点数!
单一性并非专利三性之一,
对於核准专利权给申请人,并不会造成其他人的权益丧失。
(这边讲的权益丧失,是指明明不该拿到专利权的案子,
却被白目审查员把专利权准给申请人)
: 3.甲受雇於乙 无契约约定 甲就职务上的发明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 乙要如何回复其权
: 利?
: (1)有达成协议 可根据专利法第10条 变更权利人名义
: (2)没达成协议 乙可以在专利核准两年内提起举发 并在举发成立後60天内提出专利申请
: 请问上述两种答案 那种比较适合这种情况
第7条但书: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也就是说,没有契约约定的话,就照法条写的走。
至於你写的两种状况,是指事後协商,细分有没有达成协议吗?
其实乙根本不用跟甲协议,
直接第67条第1项第3款举发下去,然後照第34条作就好了。
附带一提,你都说「甲就职务上的发明申请专利」了,
所以在这前提下,第10条还要争论什麽?
: 4.伸复和再审查的不同?
申
: 提出再审查之前 有修正和伸复的步骤 不太明白 伸复和再审查的不同
申 申
申复:靠北,审查员你是会不会审啊?我这他妈的明明就具有新颖性和进步性!
再审查:(初审审查员:你他妈的这啥烂发明!驳!)他妈的初审审查员居然驳我,
看看我这精美的申复理由,很完美啊!妈的!再花8000提再审查,拚了!
: 以上 可以麻烦高手帮我解惑一下
: 谢谢
我不是高手,献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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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
1F:推 egro:很详细 谢谢 受教了~~~~~哈哈 07/27 17:01
2F:推 concen:很好笑 推 07/27 23:07
3F:推 philipmorris:大推~~~尤其是最後一题~~深入人心的解释~~~ 07/30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