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iee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手工艺用品是否适用申请新式样专利?
时间Thu Jul 28 11:49:40 2011
首先,先谢谢大家的回答^^
※ 引述《USBv2 (USB2.0)》之铭言:
: 新式样较不熟,有错请其他先进指正。
: 第109条:
: 新式样,指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
: 新式样的重点是放在形状、花纹、色彩等图案或花样上,
: 而非构件和用途功能上。
: ※ 引述《angiee (?)》之铭言:
: : 如果制作手工艺用品,
: : 把A+B作结合→C
: : (例如:皮革+布料→布皮包)
: : (例如:布料+纸板(自创版型)→布盒)
: : 这样的东西适用於申请新式样专利吗?
: 申请新式样专利的部分,
: 可以是你在你自创的版型形状外观上,
: 也可以是你在布皮包或布盒上面绣或印的花纹、图案,
: 但不会是 皮革+布料→布皮包 这样的标的。
: : 如果这样的东西可以申请新式样专利,且通过的话,
: : 那岂不是只要使用到:皮革+布料→布皮包
: : 就有侵害他人的可能性?(若涉及营利)
: 皮革+布料→布皮包
: 这里你讲的是组成构件,
: 而非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
: 非新式样专利保护的客体,
: 所以大家还是可以皮革+布料→布皮包,不会有侵害他人的问题。
: 再举例说明,
: 你如果申请的新式样,是在布皮包上环绕外围的花纹「++++++」,
: (当然,实际上不会像「+++++++」这麽简单的图案)
: 那麽别人把这样的花纹,弄在布盒上环绕外围,
: 虽然组成构件不同,
: 但是抱歉,「++++++」颜色、形状等都一样,侵权。
如果,该手工艺制品就材质结合的结果上,
拥有着外观上的不确定性呢?
例如:
甲:A+B→C(花纹:++++++)
乙:A+B→C'(花纹:+++-++)
这样乙就没有侵权的可能性了吧?(但C与C'有着「些微」的差异)
但若,甲做出的花纹C送件时的花纹是(++++++)
但基於该类手工艺作品的「外观上」的不确定性
既使甲把一样的A+B两种材料再制作一次,
他呈现的花纹也不可能是C(++++++)
只能是「类似C」之外观,这样亦能成为其保护之客体吗?
亦或,这仅为法院判决之问题,与是否成为该法保护客体无涉?
不知这问题会不会鬼打墙,还是很谢谢大家的回答^^
: 新式样保护的是这类的创作,
: 而不是你说的组成构件部分。
: : 并且手工的物品作出来不可能都完全一致,
: : 那还有侵害其专利的可能性吗?
: 这问题你是就构件上来发问,
: 但构件问题我已回答了,
: 因此这问题,
: 试着当成新式样保护的客体上,所遇到的问题来回答。
: (所谓新式样保护的客体,指的是刚刚说的,新式样保护的创作)
: 这个侵不侵权,可能就要看智财法院判决,
: 或实际情形是怎样了,
: 这有点像说,
: 去抄袭别人的图案,
: 但是抄得有点不太像,
: 然後在那边辩解、放大不像之处。
: : 另外:
: : 上述范围算的上是112条第2款(纯艺术创作或美术工艺品)
: : 不予新式样专利的部分吗?
: 纯艺术创作或美术工艺品,
: 讲的是没有再现性,
: 就不符产业利用性;
: 意思是专利的揭露,
: 是让别人可以根据你的专利内容,重现你的创作,
: (硬要解释的话,指的是能用工业机具量产吧)
: 这才符合给你专利权保护的基本条件。
: : 谢谢大家耐心看完,因为不是专利人,所以用语可能很生涩,
: : 烦请大家多包涵,谢谢喔^^
: 新式样较不熟,有错请其他先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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