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lftalent ((/‵Д′)/~ ╧╧)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国际优先权与新颖优惠期
时间Fri Aug 26 16:04:48 2011
假设甲於民国99年10月因研究而发表论文A於期刊,
於100年6月以论文A之发明申请台湾案,
因申请日与论文发表日间隔超过6个月而未主张新颖性优惠期,
又於100年12月以论文A之发明申请美国案,
并主张母案为台湾案之国际优先权,
请问各位大大美国案是否可因主张台湾案之国际优先权,
使美国案之审查基准日提前至100年6月,
而使美国案因主张美国之一年新颖性优惠期,
进而使美国案不会被99年10月所发表之论文A阻却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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