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sonplus (orson)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竞争对手申请新型专利
时间Sun Sep 11 14:54:21 2011
看完上述讨论及推文内容,帮忙提醒或整理一下:
1.关於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於事业发侵害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
之处理原则』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3&docid=224
二、(名词定义及适用对象)
本处理原则所称事业发警告函行为,系指事业以下列方式对其自身或他事业之
交易相对
人或潜在
交易相对人,
散发他事业侵害其所有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之行为者:
(一) 警告函。....略
简单讲 甲是专利权人,
乙是甲认为有仿冒之虞的行为人,
甲针对乙同时出货客户的行为认为侵权发警告函给乙。
从原文来看,并没有说明警告函是否散发给交易相对人(客户),
是否涉及"公平交易"之相关规范,要看甲有没有敲锣打鼓。
(
以下红色标记是我看判决不认真的错误认知,很抱歉)
2.警告函的内容还具有押时间的功能,
尤其是对於乙日後的出货行为很难主张非故意,
如果自己生产的东西跟对方的专利完全一样,在手头还没掌握强而有力的自保证据前,
最好小心评估。
(
对方有没有出示正面评价的技术报告,那是对方有无过失的问题;为了安全起见,
最好进一步针对专利有效性、甲是否为发明人或具有申请权的问题去了解。)
[更正为:非故意的主张是否成立要看运气、还有继续诉讼的本钱]
3.证据是很重要的:
a.乙要能举证在甲申请之前,早就将同一技术产品出货给客户
(发票、货品明细之间强而有力的对应关系...等等);
b.找其他证剧或专利文献举发甲的专利。
c.直觉:一般来说,做生意通常会对买方施压(就是公交法约束的部分),
若没有施压,可能的情形除了对方稍懂公交法之外,更可能这个包材
的发明人就是客户而非甲。可以查证一下,甲是否涉及未经发明人同
意授权就提出申请(
早期常常出现这样的问题,把客户下单的东西拿去申请)。
4.题外话,"公司"的"公"字不可去,去了就不是公司了 XD;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5.59.62
1F:推 priorart:板大第2点所谓"警告函..很难主张非故意"於实务上不适用本 09/11 23:12
2F:→ priorart:案警告函未附技术报告者 本案情形尚难使乙当然受故意甚至 09/11 23:15
3F:→ priorart:过失侵权之推定 新型专利权人甲仍受有负举证责任之不利益 09/11 23:18
4F:推 J0HAN:同意 先前技术大 看法 09/11 23:38
5F:→ orsonplus:99,民专上更(一),10 09/12 00:37
此篇引用本人极度眼残, Orz 真不好意思
7F:→ barley:版大....这专利是新型改制前申请的 是否打击错误了???? 09/12 01:59
8F:→ orsonplus: @@" 专135 09/12 02:12
9F:→ orsonplus:这个案子是当时尚未审定之新型案件 09/12 02:13
10F:推 priorart:板大所引案系基於信赖专利而实施产品之错误观念 与本讨论 09/12 09:54
11F:→ priorart:有间 09/12 09:55
12F:→ orsonplus:抱歉,是我眼残了 09/12 11:38
13F:推 tijj:审定一词不适用在新型专利 处分才是 专利人也属於法律人 09/12 11:46
14F:→ tijj:审定或处分一词可能不能如此 混用或乱用 09/12 11:46
15F:→ orsonplus:感谢p大跟b大的指正 09/12 12:08
※ 编辑: orsonplus 来自: 123.195.59.62 (09/12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