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bmachine (街角的小王子)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多种读卡机结合之机构
时间Sun Oct 9 14:56:37 2011
※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铭言:
: ※ 引述《submachine (街角的小王子)》之铭言:
: : 行政程序法上的实质平等原则?
: 以下落落长,也可以直接End 看最後一段。
: 1.读卡机外面再装个可以收纳不同记忆卡的卡匣,
: 为集合,连组合都谈不上,请小心服用。
假如真的有可专利性的想法,我自己拿去偷偷申请还来不及哩.
我又没拿申请人的薪水,不负瑕疵担保责任.XD
这个意见只是例示而非列举,建议一个可操作的方向而已.
: 2.技术报告不是行政处分。
但仍然是一种行政作为,因为目前也没有其他非政府机关可以发.
: 3.审查基准5.2.3.2新型专利要件之争执
: 新型专利要件之争执,除无依职权撤销外,
: 其他适用之基准参照本章5.2.3.1「发明专利要件之争执」。
: 4.所能 VS 显能之差别
: 就审查基准对於发明的讲法
: 3.2.3轻易完成与显而易知
: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据一份或多份引证文件中揭露之先前技术,
: 并参酌申请时的通常知识,而能将该先前技术以转用、置换、改变或组合等方式完成
: 申请专利之发明者,该发明之整体即属显而易知,应认定为能轻易完成之发明。显而
: 易知,指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以先前技术为基础,经逻辑分析、推
: 理或试验即能预期申请专利之发明者。显而易知与能轻易完成为同一概念。
^^^^^^^^
我一直重复说明了,同一概念但实务上操作的数量程度密度有所差别.
: 所能跟显能实质上看不出甚麽区别。
这是数量上的差别,例如实务上认为非重罪羁押裁定的门槛可能要达逃亡
或使案情灰暗的80%,但是重罪声请羁押则只要到达50%.
这样的数字比例也没有见於大法官解释文与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阿.
: 5.审几年是案件在中央百世大楼(以台北为例)躺几年排队的问题,跟进步性门槛无关。
前面K大与後面您自己也有说了,时间与程序密度手续上仍有关连.
: 6.我大胆的说,有时技术报告的进步性门槛,实质上对权利人来说更高,要更小心,
: 发明专利在申请时:
: 实审进步性要件而发生争议时,
: 有申复、再审查、诉愿、行政诉讼的机会;
: 当案情对申请人不利时,
: 於部分过程中也有修正的机会(非更正)。
: 新型专利在申请时:
: 不会因为进步性发生争议。
: 技术报告为新型专利领证公告之後发生:
: 比对进步性要件发生争议时,
: 虽有说明表示意见的机会,
: 但没有再审、行政救济的机会,
: 这时的意见书最好写到天地动容草木含悲,
: 不然含冤拿个比对结果 代码2,这份报告就跟被黥面一样;
: 当案情对权利人不利时,
: 或许可以申请更正,但是更正跟修正是有差别的。
所以我之前说过了,当这种程序在案情对申请人不利时,申请人
请求救济的机会比较低,方式也比较少.那就只能在法律上解释为,
该程序预设为必须比救济方式完备的程序较有利於申请人.
原则上两种程序必须要这样配置,才能平衡当事人的权益.
救济方式完备的程序=>可以产生不利益於申请人.
救济方式欠缺的程序=>尽可能往较有利於申请人的方向操作.
否则救济方式不完备的程序结果还不利於当事人,这种行政行为
岂止违反"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正当法律原则,甚至还应该因为侵害
人民程序基本权而被宣告违宪.
板大与K大的观察现象都十分精准,只是在行政法上的观念却刚好
相反了.
所以一听到某些大老期待行政程序法能成为我国行政法之总法,
总觉得十分悲哀.专利行政机关承办人与其相对人,大都以为至多懂
到专利法就够了.如果说专利行政作为也应该受到一般行政法上的
正当法律原则拘束,大家都还一副"你搞不清楚状况,听不懂你在说
甚麽"的样子.
: 人:
: 碰到怠忽职守的守门员,自认为新型可以放水,门槛就会低;
: 碰到观念错误看到三分样就杀无赦的守门员,门槛就会变成超高。
: 法规:
: 就专利法来说,差一个字;就专利审查基准的内容来看,门槛一样。
对不起审查基准的内容,无一字提及门槛的数量程度如何.
: 程序:
: 就是否可以再审、救济的程序角度来看,
: 新型技术报告不同於发明实审,无法透过多个审级把人的问题降至最低,
: 因此,在面对技术报告『进步性』的问题时,
: 在不知道守门员是高门槛还是低门槛的情况下,
: 有经验的射手,原则上会预设成高门槛来处理。
坦白说,假如当事人无法有效预期行政机关的相对作为时而必须
要最坏的打算.我个人以为在行政程序上纵不构成违法,也绝对已
不当了.板大说的或许是现实,但必须再次指出这种以程序害实体
的现象,是绝对违反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原则.
真不错,去年律师民诉第4题考了专利保全程序的要件,今年2试
公法再考1题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该如何提行政救济就好啦.
我个人的思考是,新型技术报告虽不是行政处分,但却仍是一个
行政行为.那不妨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条,以一公法上的争议视之.
新型技术报告既然会影响申请人的权利行使,没有理由不让法院
有个事後审查的空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1F:推 ks99flame:我在想,可能也要考虑「恶法亦法」这件事情 10/09 23:49
2F:→ ks99flame:的确,法律应该符合法律正当原则,然而也很多法条不见得 10/09 23:49
3F:→ ks99flame:有照这个方向走,法律的理想跟实务有时还是有差距的~~ 10/09 23:50
所以我就说,恐怕要提释宪才能解决这个争议,您说的这个差距不可永远存在
下去.有没有人要去花6000元试试的?
4F:→ barley:请问S大认为技术报告可能侵害当事人何种绝对权? 10/10 14:22
5F:→ barley:或是技术报告对当事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10/10 14:23
6F:→ barley:此外拿到不同结果的技术报告 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差异是? 10/10 14:28
跟发明一样是财产权(宪15)阿,技术报告=6方得有效行使其权利,那不就是在
限缩当事人所有该项专利财产权?在我印象中新型只要技术报告结果不是6,几乎
都不能行使其专利权了.
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後果的行政行为竟无救济途径,本身就一定几乎可以被论以
侵害诉讼权(宪16),以及包摄於概括基本权中的程序基本权(宪22).发明不过还
有事後救济管道,新型技术报告则无,也会构成违反平等权(宪7).
最後再加一个对其限制不符比例原则(宪23),已经当场找到5条违宪,算是性质
与程度上很严重的违宪法制了.
7F:推 kaikai1112:谁告诉你 技术报告=6方得有效行使其权利???????? 10/10 22:11
8F:→ kaikai1112:谁告诉你 技术报告结果不是6,几乎都不能行使其专利权了 10/10 22:12
11F:推 kaikai1112:技术报告不=6 只是让你知道败诉以及被反诉滥用专利 10/10 22:19
12F:→ kaikai1112:机会非常之高而已.... 10/10 22:20
既然如此,那还不叫几乎都不能行使其专利权?这不就已经是很不利益的後果吗
一个上法院就非常可能会被推倒的专利权,你是要去怎样行使?
13F:→ kaikai1112:提诉讼应提示技术报告这条 被智慧法院以妨碍诉讼权 10/10 22:23
行使专利权只等於提诉讼?寄存证信函不用出示技术报告?
14F:→ kaikai1112:而不接受 10/10 22:28
15F:→ kaikai1112:也就是说 技术报告不=6 并不是因为 技术报告的效力.. 10/10 22:31
16F:→ kaikai1112:而是因为大家(含发明人)对此专利权有效性存疑所致..... 10/10 22:33
那对专利权人来说有甚麽差别?放3天假玩文字游戏很有趣吗?
※ 编辑: submachine 来自: 111.248.56.214 (10/10 23:27)
17F:推 kaikai1112:玩文字游戏? 原来告诉你实务见解 叫文字游戏....... 10/10 23:50
18F:→ kaikai1112:你想提倡自己的见解是你的事 但是不要误导别人........ 10/10 23:51
19F:→ car:原po见解十分犀利独到 ~ 10/12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