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bmachine (街角的小王子)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多种读卡机结合之机构
时间Mon Oct 10 13:28:27 2011
※ 引述《MicroOptics (糟糕信砍错了 请再寄)》之铭言:
: 我对原PO的问题没啥意见
: 但是有些事有些看法
: 首先我也是台大法律教出来的 我个人很赞同行政程序法
: 应该为行政法的基本法 不能因为专利人很多人不想懂法
: 就认为大家应该一起混 虽然目前连智财法院都很混
: 但是要写出好东西 不能说因为别人不懂就不写不用学
: 如果台大的老师们这样教 这些人就不配当大老了
: 审查官的审查密度 不能说低就没有把关
: 现在有个人 有代收人 有代理人 有专利师
: 好的案子好好要求 不好的案子就放水 一个人水准不一
: 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再来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官乱搞也是不对的
: 审都没有审也是不对的 重点是无违法不当 不当这两个字
当然,要件的比对都还是要做,只是有一些程度的差别.
: 真的有实务 写过诉愿写过诉讼 应该可以体会不是低或不低的问题
: 新型的制度体系和发明思维已经很大的不同
: 从发明出发看新型 结论差很大
所以准用发明的审查基准,个人以为是个程度问题.
: 不过单从案子写的好不好来说 还是多年的老话
: 写案子不检索 干新型没机会修 程序不保障没救济
: 那是自己在卸责 我就不信没检所写的滥发明说明书
: 因为修正而可以补正 当您送件时 几乎决定了80%
: 而且大部分的案子都发明新型一齐请 请新型的心态就有问题
: 对了 去年我律师差一点点 我怎不记得民诉第四题有专利
: 今年有事没考 祝考的好运
请参照考选部网站,可能太冷门就忘记了.
四、(好长的题目阿)
(一)甲公司於99 年3 月间以乙公司侵害其A专利权为由,依民事诉讼法第522
条、第523 条规定,向第一审法院声请就乙公司之财产予以假扣押,甲公
司就其假扣押之原因陈称:「乙公司生产之产品便於搬迁,若待起诉後方为
假扣押,恐乙公司将之隐匿他处;并於诉讼终结前,蓄意倒闭,脱产逃匿
致令甲公司求偿无门,而有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甲公司就其所
主张假扣押之原因虽未提出证据加以释明,惟甲公司陈明愿供担保以代释
明。试问:法院就甲公司声请愿供担保以代假扣押之原因之释明,应否准
许?试说明其理由。(5 分)
(二)设若第一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述假扣押声请,并经假扣押执行在案,惟乙公
司不服,提起抗告,经抗告法院废弃原裁定,并驳回甲公司在第一审之声
请确定。乙公司嗣即主张系争假扣押裁定,经抗告法院依当初裁定时客观
存在之情事,认为不应为此裁定而予撤销,并经确定,则该假扣押裁定有
自始不当情事云云,据此向第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赔偿因假扣押执行
所受之损害。甲公司则抗辩乙公司因假扣押所受之损害,系基於法院准许
之假扣押裁定,甲公司就系争假扣押裁定之撤销,并无过失,对乙公司因
假扣押执行所受之损害,甲公司不负赔偿损害责任。试叙明理由回答甲公
司之抗辩是否可采?(5 分)
(三)设若甲公司於99 年3 月间以乙公司制造、销售之a 产品侵害其A专利
权为由,拟对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侵害专利权所生之新台币1,000
万元损害赔偿、被控侵权物a 产品之受销毁,以及不得再行制造、销售被
控侵权物a 产品。问:甲公司为了实现上述本案诉讼之权利主张,各有何
保全程序可资利用?试附理由分别说明之。(15 分) (99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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