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sonplus (orson)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多种读卡机结合之机构
时间Tue Oct 11 02:49:02 2011
首先这个话题是从新型技术报告的进步性,是否低於发明实审的进步性而开始。
与其主张时间与密度,降低了进步性门槛,不如说是降低了审查品质;
我认为时间与密度影响的并非门槛而是品质,品质不稳定门槛就随机变动。
若真有低门槛的问题,那问题出在人。
後来话题又转向行政法;
立法机关以防止滥诉为目的而设计的新型技术报告制度,其法律效果与事实行为?
我是很疑惑?智财局依法制作技术报告以防止滥诉(保障大众),对於权利人是否属
於反射利益?对於大众是否属於反射利益?
这个我就不是很懂了,还要请教一下各位先进。
现在看到讨论跳出警告函中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的问题
事实上就是分两派:(不论哪派人多,总是会碰的到)
98年12月17日: 98,民专上易,18
(此案另涉及专利法并非民法第184条第2项所称之保护他人之法律)
今年 8月25日: 99,民专诉,215 (刚出炉没两个月)
其引用最高法院96台上2787
(2787另涉及专利法是民法第184条第2项所称之保护他人之法律)
个人看法:收到警告函:没有提示新型附技术报告,天有不测风云,最好不要无视。
要发警告函:最好提示新型附技术报告,毕竟不是天天过年。
(20111021修正一些自己鬼打墙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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