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bmachine (街角的小王子)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多种读卡机结合之机构
时间Tue Oct 11 23:23:29 2011
※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铭言:
: S大可能误会了
: 1.技术报告对於行使新型专利权上并无任何限制
: 依照专利法第104、105条,技术报告仅生在专利被撤销时对权利之行使推定为无过失
: 也就是说技术报告仅有在滥用专利权上导致举证责任转置的证据效力
: 而对於专利权的行使(无论是提起诉讼或寄存证信函)无涉
意思是说无论是提起诉讼或寄存证信函或其他行使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都不用出具技术报告吗?这跟我所记得的印象不太符合.
: 既然技术报告仅有证据效力,并不限制专利权的行使,
: 自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无违
当然有重大的限制,我非常有兴趣想知道一个结果不是6的技术报告,可以
怎样行使其新型专利?找一个不懂技术报告为何物的傻蛋卖给他吗?
只要政府行为使人民取得的财产权内容发生重大贬损,难以交易就等於在
对人民已取得的财产权造成不利益.不是只有剥夺某项财产所有权,那才叫
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人民的所有权即使未发生变动,但在用益或担保
价值所发生的重大负面影响,也属於对人民财产权的侵害.
b大的物权恐怕只念完了所有权的部分,才会有此结论.
: 2.而专利权人受技术报告不利效果,必须以专利被撤销为前提
: 而专利是否无效得撤销仍须就司法加以审查或得以司法救济
: 因此就技术报告所带来的不利益,司法非无加以审酌空间
: 因此技术报告纵无救济程序,但就专利有无效得撤销之原因,
: 而当事人仍得透过救济管道加以救济,对於专利权人无论在权利行使或事後归责,
: 与直接对於技术报告救济并无二致,难谓违反宪法上诉讼权及正当法律程序
很明显b大只看到某项财产权所有权的有无,才会讲出受技术报告不利效果
,必须以专利被撤销为前提这样的看法.
此外您似乎还是认为只有行政处分方得加以司法加以审查或得以司法救济,
但是并非我国现在行政司法实务所采.任何一个公权力措施只要能导致人民的
权利发生重大不利益,例如环评或都市计画,那就都应该司法加以审查或得以
司法救济,以b大高见大概只有房子被拆了那才可以寻求救济.
: 况且意味专利权人以不具专利性之专利行使专利权,本身即有权利滥用之虞
^^^^
这个况且前後您的论点出现了矛盾.
: 民事诉讼法第531条第1项(即您所引99律民诉第4题)即有类似之损害赔偿规定
: 此乃实践财产权上"有损害,即有赔偿"之概念
b大在这一段终於承认了,技术报告其实是在评价专利本身是否具有专利性,
事实上就在对外宣示某一专利的价值高低.既然如此对此一评价本来就应该有
寻求救济的机会,因为该技术报告实质上就在决定该项专利所得行使权利范围
之大小,那就等於是在对人民的财产权范围内容进行限制.
: 3.发明专利之审定与新型技术报告之最大差异在於,技术报告并未限制以申请一次为限
: ,意即专利权人对於技术报告结果不满,可具参考资料重新申请技术报告,
: 并无次数限制,而审定结果则否。
如果这样就能合理的话,那至少也该仿效初审与再审,分给内部不同单位做.
假如最後都是同科甚至同审查委员做报告,做100次与做200次有何差别?
: 因此技术报告不同於发明审定有救济管道,属於
: "就不同事实情况而差异立法,此为实质平等"(释字412、485参照),而与平等权无违
这两个解释都针对不同人员的身分进行区别,我完全看不出来跟新型与发明
相异有何可以参照之处.还请赐教.
: 最後想请问S大,若得对技术报告救济
: 姑且不论该提何种行政诉讼好了(虽然这问题也很大)
: 对当事人有甚麽实益?
: 本来我拿到结果2,提了一个撤销诉讼胜诉,重新拿到结果6
不对,这里应该是课以义务之诉.撤销诉讼胜诉,TIPO下次给你结果3
你又要重来.
: 然後呢?
: 如果我的专利是有效的
: 本来结果2的专利去打诉讼-->赢了-->取得赔偿
: 後来结果6的专利去打诉讼-->赢了-->取得赔偿
: 如果我的专利是无效的
: 本来结果2的专利去打诉讼-->输了-->视行使权利有无过失赔偿
: 後来结果6的专利去打诉讼-->输了-->视行使权利有无过失赔偿
你有没有想过技术报告=6的话,中间双方和解的机率与条件有无因此
发生改变?交易的价值您考虑了吗?
: 最重要的是不管拿到几的技术报告,还是可以去重新申请啊!
就算重新申请也要分给不同单位做,一如初审与再审的制度区别.你去
重新申请如果都给同审查委员做,有甚麽实益呢?
: 就算不申请,也是在专利被撤销後才有效果,而法院对於专利是否被撤销还是得以审酌
我只是认为对人民财产权保障的时点应该加以提前,不是到撤销时才有
救济.就好像今天都更一宣布就应该可以打行政诉讼,等到怪手开到你家
面前要拆时才去找救济,您不觉得嫌晚了吗?
: S大如此强调行政救济的重要请恕小弟不十分明白
我也想知道为何大法官412与485号解释可以套在这.是随便拿两平等权
的解释就用上了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8.58.45
1F:→ barley:释字412 485是大法官对平等权内涵"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10/12 00:45
2F:→ barley:的宣示,此外亦有释字211 341等解释阐述此概念 10/12 00:45
3F:→ barley:任何平等权的问题都可套用 不过我後来发现本例与平等权无涉 10/12 00:46
4F:→ barley:属於并非对平等权的限制层次的问题 而非合理的差别待遇 10/12 00:47
5F:→ barley:不过我想s大心中已有定见 再讨论无益 10/12 00:48
6F:→ barley:认为技术报告应得救济的见解并非没有 甚至还有论文的结论 10/12 00:50
7F:→ barley:只是已经属於立法例上的争论 依照现行实务及修法方向 10/12 00:51
8F:→ barley:技术报告不得救济已经是定见 修正草案甚至进一步削弱技术 10/12 00:52
9F:→ barley:报告的法律效果 颇有加强新型无用论的意思在 10/12 00:52
10F:→ barley:至於我物权念的好不好 我的高见云云 s大讨论问题的方式 10/12 00:56
11F:→ barley:小弟实在承受不起 请恕小弟回应至此 10/12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