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CIP与优先权一问
时间Thu Oct 13 10:47:22 2011
先看201.11的第一句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a later-filed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s
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the filing date of a prior-filed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or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which has at least one common inventor.
所以,CIP让你可以享有先申请案的申请日(而非其所主张的优先权日)。
那麽,CIP得否主张母案原本主张的TW优先权?
可以,前提是,你的CIP申请案要符合主张优先权的条件,
亦即,需在TW申请次日起12个月内提出。
在你提出的情形中,CIP申请距离TW申请应该已经超过12个月了,
所以不能主张TW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
※ 引述《DreamOfPilot (幸福每一天)》之铭言:
: 各位好,最近事务所的工作刚好也遇到这个问题,
: 刚刚爬文看到之前这篇文章
: 也去看了 http://mpep.info/0200_201_11
: 但是还是不确定前述问题的答案应该要怎麽厘清,
: 可否请了解的前辈们帮忙做个解释,
: 万分感谢!!
: ※ 引述《koit (极限是不断突破出来的)》之铭言:
: : 各位版大好,
: : 小弟最近又碰上一个问题了。
: : 有一个美国申请案,因为被核驳而另提CIP申请,
: : 而该母案原先主张了台湾案作为其优先权日。
: : 请问该CIP得否主张该台湾案作为优先权日。
: : 若可以主张优先权,是否需於提出CIP申请时,一并附上优先权文件,
: : 或是该CIP案(不需提出优先权主张)即可直接继受原母案的优先权。
: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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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2.92.145
1F:推 DreamOfPilot:感谢!! 10/14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