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gonDeath (无名氏)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中学教师想申请专利
时间Sun Oct 30 01:15:48 2011
※ 引述《deathcustom (litron-intl)》之铭言:
展览时,如果:
1.展览是政府公认或举办的展览
2.详实以影像、文字记录揭示
那根据22条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但是以专利从业人员的角度绝对不会建议您先参加展览
因为参加展览後别人抢先申请,虽然不至於让您无法取得专利
但是举发、诉愿的程序其成本之高(时间跟金钱)绝对不是您想去花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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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说法颇有问题
他人若抢先申请 则依先申请原则
自己的後申请会被驳回
因为新颖性优惠期 并没有把申请日提前的效果
但是 他人抢先申请
一样会被驳回 因为已经在展览会公开
新颖性优惠期只有自己可以主张!!
以上论述在专利审查基准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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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1.129.225
1F:→ snoopyrah:不觉得她说的有问题阿? 他都说经过举发、诉愿的程序 10/30 01:26
2F:→ snoopyrah:可以用来让你取得专利 只是过程很麻烦而已 还是我误会? 10/30 01:26
3F:推 ogison2000:先谢谢,我需要慢慢消化各位所说的,但可能就先推广, 10/30 09:43
4F:→ ogison2000:专利(或名利)就先放旁边了 10/30 09:43
5F:推 J0HAN:一楼不对吧 举发、诉愿顶多在对方的专利核准时能提出证据撤 10/30 10:04
6F:→ J0HAN:销对方专利 本身是不可能因此取得专利的 10/30 10:04
7F:→ J0HAN:新颖性优惠期的效果只是让自己不会因该次公开的事实 (展览) 10/30 10:05
8F:→ J0HAN:而被核驳 其他的公开事实 (他人提出申请) 早於本身提出申请 10/30 10:07
9F:→ J0HAN:之日 无法主张自己的申请日应推定为早於该另一公开事实 10/30 10:09
10F:→ snoopyrah:喔喔 我不是在讨论新颖性优惠期~我是再说第34条 10/30 12:44
11F:→ snoopyrah:因为这篇原PO都说出举发诉愿所以我认为他是在事後讨论 10/30 12:46
12F:→ snoopyrah:就算对方已经抢先拿到专利权 也可以透过举发来让该 10/30 12:46
13F:→ snoopyrah:专利失效,并取得非专利申请权人之申请日当申请日 10/30 12:47
14F:→ snoopyrah:这样就算被抢走也可以举发来取得专利申请权 10/30 12:48
15F:→ snoopyrah:只是这样真的很麻烦 所以他才不建议他这样做~~~ 10/30 12:50
16F:→ snoopyrah:新颖性优惠期各位大大说的我也认为是对的 10/30 12:51
17F:推 snoopyrah:而且没记错的话 因为非专利申请权人的案子已经核准专利 10/30 13:00
18F:→ snoopyrah:所以专利申请权人只要改的不是太多 几乎都会通过? 10/30 13:00
19F:推 snoopyrah:想延伸问一下 那假如遇到被抢先申请 有何方法可以自救? 10/30 13:14
20F:推 piglauhk:因公开後被抢先申请者 双方均不予专利 10/30 15:22
21F:推 snoopyrah:喔喔 所以参展後被人家抢先申请 就无解了?没有申诉管道? 10/30 15:31
22F:→ snoopyrah:感谢回答~~我本来以为可以透过事後采举发制度 10/30 15:32
23F:→ snoopyrah:後来想想自己逻辑错误~~不好意思~~ 10/30 15:38
24F:推 magamanzero:有可能拿回来专利 不过要满足某些条件... 11/03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