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es13 (鬼)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CIP与优先权一问
时间Tue Nov 1 11:44:03 2011
※ 引述《lili ()》之铭言:
: 先看201.11的第一句
: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a later-filed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s
: 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the filing date of a prior-filed nonprovisional
: application or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which has at least one common inventor.
: 所以,CIP让你可以享有先申请案的申请日(而非其所主张的优先权日)。
: 那麽,CIP得否主张母案原本主张的TW优先权?
: 可以,前提是,你的CIP申请案要符合主张优先权的条件,
: 亦即,需在TW申请次日起12个月内提出。
: 在你提出的情形中,CIP申请距离TW申请应该已经超过12个月了,
: 所以不能主张TW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
小弟的理解是,提CIP是「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the filing date
of a prior-filed application」,也就是说,CIP的申请日应视为
prior-filed application的申请日。所以,不用於TW申请次日起12个月内提出。
重要的是,CIP中的新请求项就像一个新申请案。连自己被公开的母案,都可以用来
当作前案。
所以,与其提CIP不如提新案,不要有“加入新技术还可以主张优先权的想法”。
因为,能享有优先权的请求项,都是已被核驳的请求项,
新加入的请求项无法享有优先权。
一点小意见,若有错误请指教。
: ※ 引述《DreamOfPilot (幸福每一天)》之铭言:
: : 各位好,最近事务所的工作刚好也遇到这个问题,
: : 刚刚爬文看到之前这篇文章
: : 也去看了 http://mpep.info/0200_201_11
: : 但是还是不确定前述问题的答案应该要怎麽厘清,
: : 可否请了解的前辈们帮忙做个解释,
: :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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