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法规] 美国新法
时间Wed Nov 2 01:42:45 2011
以下简介系根据理律之文章精简而成 细部请参阅原网址如下:
http://www.leeandli.com/web/c/info_alertsheet.asp?id=127
另外 本文之内容仅系用於参考 敝人不对本文内容之正确性负任何责任
针对美国新法 在专利申请程序 影响PE工作内容的重大变革如下:
1. 审查基准日 的认定
「先发明原则」更为「先申请原则』
发明案之申请日得以 临时申请案 之申请日为准
以後oa时将不能以affidavit 来swear back进而排除前案 (omfg...)
生效日:102年3月16日
2. 先前技术 的认定
由相对新颖性更为绝对新颖性 先前技术将不以国内、外予以分类
生效日为102年3月16日
3. 增加独立发明人条款
申请案"同时"符合条件1~4者 得申请为『微实体』 规费打25折 (75% OFF)
1. 发明人符合小实体资格;(eg:自然人)
2. 各发明人在低於4件(包含?)已提出申请的美国专利申请案中列名为发明人
3. 各发明人年收入少於450万新台币者........(  ̄ c ̄)y▂ξ
4. 申请案之申请权受让人之年收入不多於450万新台币者
『已生效』 生效日:100年9月16日 (应得溯至100年9月16日後提出的申请?)
(论学生人头户暴增之可能)
4. 增加 优先审查条款
除既有的途径外 若申请案之独立项 =<4项 及 总CLAIM为30项以下者
申请人得付约14万 NT.DRS(大实体) 或7万NT.DRS(小实体) 申请加速审查
付钱後请求後一年内得第一次OA
『已生效』 生效日:100年9月26日
(对IT、手机等技术生命周期较短者有利)
5. 增加 补充审查条款 (下称SE)
专利权人可於领证後(备具前案?)向USPTO申请SE,来进一步判断己核准专利的可
专利性。申请後USPTO将於3个月内发出通知,
(原PO猜..有点像台湾的技术报告书?)
生效日:101年9月26日
6. 增加 专利核准後的无效程序
取消以往的Inter parte, ex parte re-exam.
(1).第三人可基於任何法定可专利性事由,提出专利有效性之质疑。
(有点像台湾92年前 旧法中的 公众审查?)
(2).经(1)後,可进行 Inter Partes Review
(举发、被举发双方均得就举发之内容表示意见 举发方需具名)
(3).Ex Parte Reexamination 跟 Ex Parte Reexamination 类似
(仅举发方得向uspto提出单次、单向意见 举发方得不具名)
生效日:101年9月16日
7. 未揭露最佳实施例 将不会导致专利无效
依规范 申请案仍要揭露best mode 但没罚则.... (  ̄ c ̄)y▂ξ
生效日:101年9月16日
若上开内容有误 请各位先进多加指正 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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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128.7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111.240.128.7 (11/02 01:46)
1F:推 WHOMAU:优先审查应该是一年内审结,拿到final或核准函。 11/02 09:13
2F:→ piglauhk:是指advisory action吗 一年内拿到喔...(  ̄ c ̄)y▂ξ 11/02 09:36
3F:推 kaikai1112:是 FOA 吧 AA 是在之後的 11/02 13:06
4F:推 sleepyday:ex parte re-examination并未取消喔,新法没动到这部分. 11/02 13:38
5F:→ forcomet:先申请原则+例外 这样才对 例外很多 11/03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