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於中国大陆学术研讨会公开是否适用优惠期
时间Wed Nov 23 11:56:21 2011
请教一下各位先进
有一案於100.11.1 日於中国大陆的大学主辨的学术研讨会公开
有监其国别较为特殊 其是否适用专利法第22条的新颖性优惠期?
以上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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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智财局法务署 王小姐的解答 以下为其回应的『大意』
下列大意仅供参考 如有疑问 请致电(02)8192 4729 智慧局询问
Q1. 上开状况是否得主张22条第一款之新颖性优惠期?
A : 是。考量其系以学术研究为目的公开该技术之内容 符合法规之规定 得主张优惠期
Q2. 该学术研讨会系由位於中国大陆之大学所举办 是否有影响?
A : 法规并未对学术研究之主辨单位加以限制
故其举办的地点及国家 (含中国大陆) 将不影响优惠期的主张
然而 如该公开之场合为展览等不以学术研究为目的之场合
则其具第二款 需由政府认可之限制
Q3. 若为其他民间团体举行之学术研讨会 是否一并适用上开说明?
A: 凡其本质系以学术研究为目的,则可主张新颖性优先权,主辨人、地均不为所问。
以上 跟大家分享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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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1F:→ piglauhk:推文修掉 K大不要介意 打去问相关人员 其表示不清楚 XD 11/23 13:36
2F:推 deathcustom:该大学应该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所以...... 11/23 15:55
3F:→ piglauhk:欲比照论文 主张第一款 "一、因研究、实验者。" 所以... 11/23 16:44
4F:→ pasica:如果用第一款,无法主张新颖性优惠 11/23 17:20
5F:→ piglauhk: 囧...pas大 可以更进一步的说明吗? 11/23 17:34
6F:→ kaikai1112:感谢 P大帮我遮羞 .....<(_ _)> 11/23 19:39
7F:→ kaikai1112:连主管机关都不清楚.... 那要百姓怎麽办.... 11/23 19:41
8F:→ forman:申请中国专利吧 11/23 19:54
9F:→ forman:我个人认为可以,以前在专利师受训题目有类似状况,可查。 11/23 19:55
10F:→ piglauhk:是申请台湾专利...(=_=)+ 11/23 20:00
11F:→ piglauhk:查阅中 查到了跟各位报告 11/23 20:00
12F:→ forman:依据巴黎公约规定,对参加展览会IP赋予暂时性保护, 11/23 20:01
13F:→ forman:不限於本国内举办者为限。 11/23 20:01
14F:→ forman:参考第三梯次专利师免试人员专利法规补考试题第25题 11/23 20:04
15F:→ forman:审查基准2-3-14 2.6.2因陈列於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展览会 11/23 20:16
16F:→ JiaKe:政府显然不是主办,那认不认可呢? 11/23 20:27
17F:→ lkw:没碰过这类案子,不过我认为认定上应该从宽 11/25 11:19
18F:→ car:有函释号码嘛 ? 不然只有电话回答,可能真的是仅供"参考"喔 11/25 13:16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1.21.159.67 (04/05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