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闲聊] Google因 Patent Search 被告
时间Sun Dec 25 22:10:00 2011
最近在更新判例资料,
不小心看到这篇:
http://news.cnet.com/8301-30684_3-10458419-265.html
"Xerox sued Google, Yahoo over search patents"
Xerox宣称遭侵权的专利:
1. US 6778979
http://0rz.tw/YsmA2
2. US 6236994
http://0rz.tw/UR3pj
如果google patent search 被告侵权,万一确认成立,
那接下世界各国专利局会不会因为专利检索资料库的方式也一起挨告?
这两件专利范围挺广的,虽然经由法院再度检验测试
如 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
但这样的测试方法对软体专利来说,
我认为似乎还有很大且模糊的地方需要被更详细的确认与定义(*),
无怪乎软体业有一群人在推动废除软体专利。
(*):在上述之TEST中,软体可被应用的应该是第一个测试方法,
亦即方法(claimed process)结合特定装置(tied to a particular..),
即为专利适格之标的,但非唯一检测方法~
以解释申请专利范围的角度来说,
像软体方法大多以功用语结合电脑装置应用,对软体程式来说,
功能用语本身涵盖的范围相当大,由於软体必定配合对应的硬体,
该硬体通常属於非常普遍(上位)的设备,这部分若不加以明确定义,
我觉得这对软体业发展会有一定冲击,有可能无法达成专利法立法精神,
会这样说是因为相同功能的程式编译有很多种,不同的程式编译方式都有know-how,
效能也会不一样,但由於已知专利已搭配特定硬体与功能性描述用语,
是否会造成具有创新价值的方法因功能性用语的限制而无法取得更公平的专利范围?
此外,若以way-function-result进比对,
是否可以在"way"的部分加入更明确之检测方法;
例如,在每一步骤中皆需搭配(tied to)达成程式编译特徵功能的必要硬体,
如US 5946647 CLAIM 1的每一步骤皆搭配装置,
而非仅搭配一个上位的硬体装置(如 computer)後,再将步骤转化成结合功能性语法,
如此产生的专利范围可能较有利於软体业间的良性竞争吧~
这一块还在研究,
以上单纯个人感想~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40.2.132
※ 编辑: VanDeLord 来自: 123.240.2.132 (12/25 22:22)
1F:→ dakkk:>.< google 的paten search 很好用耶 12/25 22:23
2F:推 piglauhk:USPTO没有收费 要讨钱应该也要不了多少? 12/25 22:24
3F:推 dreamysky:google 的比USPTO的还好用 12/26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