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dlin (过了上BBS的年纪)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实施例纳入的取舍
时间Thu Jan 5 18:17:11 2012
大家好, 有一些疑问想要来板上请教诸位前辈们.
我想要申请一个专利
可是目前有一个与传统施作方式较近似的实施例A与其方法
该实施例A有可能可以形成"成效不彰"的专利目的
(因为与传统施作方式较为相近,相对也比较有可能有还没有查到的前例)
然而其他全部的实施例都有运用上B装置来改善A可能会造成效果较差的问题...
主管希望我能把实施例A也纳入专利内
是以我根据A的技术特徵写了一个结构claim与方法claim
具体实施内容却不提实施例A.
这样是不是可以技术上回避有不可实施的风险,
但是如果有人作成A也会落入专利范围而侵权嘛?
还是我应该要在内文提及实施例A, 并且有另一独立项写A特徵+B装置
以避免万一A有前例存在还有A+B可以保护?
谢谢...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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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70.208
1F:推 piglauhk:多一个独立项写A不就好了吗。。。 01/05 18:49
2F:推 piglauhk:不好意思眼残看错 =_= 01/05 22:23
3F:推 coldfirecf:B写成A的附属项如何? 01/05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