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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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行政程序法 §17 一问
时间Sun Mar 18 17:37:46 2012
第 17 条
行政机关对事件管辖权之有无,应依职权调查;其认无管辖权者,应即移
送有管辖权之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依前项规定移送有管辖权之机关者,视同已
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之机关提出申请。
设:
某甲於收到一审查意见通知书 A,其回应期限为100/1/1,审查员於100/1/7日因未收到
回应而予以审定不予专利并发出核驳审定通知书。
唯甲因不可告人之理由,已将其回应於99年12月30日寄送予其所就读之国立大学
校内之技转组,而技转组之人员因认为不关自己的事而於100年1月8日予以退件处理。
甲主张:
(1)该校内之技转组为一行政机关之分支,故应得视为一行政机关,据此,该校技转组之
相关人员,依行程法§17之规定,应於查明其不具管辖权後主动地将该案件移送智财
局并通知该甲;
(2)又,该99年12月30日较上开日期早,故审查委员应撤回相关审定而根据该续行审理。
问:
一. 国立大学之技转组是否得视为一行政机关?
敝人意见是
国立大学应为教育部之下级机关 又,其技转组又属其直属分支,具独立编制、预算
及对外行文之能力,故应当得被视为行政机关。
二. 另外 行政法§17的适用是否得无限扩张至所有的行政机关? 如上例
三. 观其回应期限应为一"指定期间" 该指定期间是否受行政§17 法定期间之规范?
以上 请版上先进助为解惑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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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153.200
1F:推 leeblue0519:行程3-6 学校内部单位不适用行程法 唯一办法提再审查 03/18 18:05
2F:→ leeblue0519:上述有误的话 请指正谢谢 03/18 18:06
3F:推 leeblue0519:第三题 不行 各有各的规定 两者定义不同 03/18 18:18
4F:→ piglauhk:让人疑惑的是 3-6规定的是教学目的之内部程序 技转组无教 03/18 18:20
5F:→ piglauhk:学的事实 所以...才想说是不是适用3-6的规定 03/18 18:21
6F:推 leeblue0519:若解释技转组为非教育目的 是否技转组为非行使公权力 03/18 18:31
7F:→ leeblue0519:之单位 会不会不受行程法规范 03/18 18:32
8F:→ leeblue0519:这应该提释宪的好问题xd 03/18 18:34
9F:推 leeblue0519:达成教育目的 与 教学目的 解释应该会差很多 03/18 18:44
10F:→ car:技转组是内部单位啦, 以学校名义对外行文 03/19 00:17
11F:→ car:法定期间适用,举重以明轻, 指定期间亦有适用空间 (脑补完成) 03/19 00:18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1.21.159.67 (03/19 09:14)
12F:→ piglauhk:感谢以上各位 03/19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