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kk (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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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行政程序法 §17 一问
时间Sun Mar 18 18:33:51 2012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第 17 条
: 行政机关对事件管辖权之有无,应依职权调查;其认无管辖权者,应即移
: 送有管辖权之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 人民於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依前项规定移送有管辖权之机关者,视同已
: 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之机关提出申请。
: 设:
: 某甲於收到一审查意见通知书 A,其回应期限为100/1/1,审查员於100/1/7日因未收到
: 回应而予以审定不予专利并发出核驳审定通知书。
: 唯甲因不可告人之理由,已将其回应於99年12月30日寄送予其所就读之国立大学
: 校内之技转组,而技转组之人员因认为不关自己的事而於100年1月8日予以退件处理。
: 甲主张:
: (1)该校内之技转组为一行政机关之分支,故应得视为一行政机关,据此,该校技转组之
: 相关人员,依行程法§17之规定,应於查明其不具管辖权後主动地将该案件移送智财
: 局并通知该甲;
: (2)又,该99年12月30日较上开日期早,故审查委员应撤回相关审定而根据该续行审理。
: 问:
: 一. 国立大学之技转组是否得视为一行政机关?
: 敝人意见是
: 国立大学应为教育部之下级机关 又,其技转组又属其直属分支,具独立编制、预算
: 及对外行文之能力,故应当得被视为行政机关。
同意 个人觉得是行政机关
: 二. 另外 行政法§17的适用是否得无限扩张至所有的行政机关? 如上例
行政程序法就是适用於所有行政机关 似乎没有扩不扩张的问题
: 三. 观其回应期限应为一"指定期间" 该指定期间是否受行政§17 法定期间之规范?
: 以上 请版上先进助为解惑 感谢
如果专利法有规定期间 那就是法定期间
问题是应该没有 所以审委才指定期间
也就是说 这应该是个附解除条件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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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piglauhk:谢D大回应 03/19 09:15
※ 编辑: dakkk 来自: 60.245.64.185 (03/20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