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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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行政程序法 §17 一问
时间Sun Mar 18 18:41:04 2012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第 17 条
: 行政机关对事件管辖权之有无,应依职权调查;其认无管辖权者,应即移
: 送有管辖权之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 人民於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依前项规定移送有管辖权之机关者,视同已
: 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之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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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适用在人民提出申请案
不是对於行政机关驳回申请处分之行政救济案
: 设:
: 某甲於收到一审查意见通知书 A,其回应期限为100/1/1,审查员於100/1/7日因未收到
: 回应而予以审定不予专利并发出核驳审定通知书。
: 唯甲因不可告人之理由,已将其回应於99年12月30日寄送予其所就读之国立大学
: 校内之技转组,而技转组之人员因认为不关自己的事而於100年1月8日予以退件处理。
: 甲主张:
: (1)该校内之技转组为一行政机关之分支,故应得视为一行政机关,据此,该校技转组之
: 相关人员,依行程法§17之规定,应於查明其不具管辖权後主动地将该案件移送智财
: 局并通知该甲;
: (2)又,该99年12月30日较上开日期早,故审查委员应撤回相关审定而根据该续行审理。
: 问:
: 一. 国立大学之技转组是否得视为一行政机关?
: 敝人意见是
: 国立大学应为教育部之下级机关 又,其技转组又属其直属分支,具独立编制、预算
: 及对外行文之能力,故应当得被视为行政机关。
: 二. 另外 行政法§17的适用是否得无限扩张至所有的行政机关? 如上例
: 三. 观其回应期限应为一"指定期间" 该指定期间是否受行政§17 法定期间之规范?
: 以上 请版上先进助为解惑 感谢
第十七条不是这样用的
您这种情形应该适用第九十九条的救济途径教示义务
除非该机关之行政处分未叙明不服该处分之救济方式应於何等期间向何机关提出
否则因为受处分人自己的因素误向无管辖权之机关提出申复是没有办法主张
任何权利的
裁判字号: 97年交抗字第 92 号
裁判案由: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案件声明异议
裁判日期: 民国 97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条规定,基於法规之申请,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行政机关
提出者,以交邮当日之邮戳为准。该系针对人民对行政机关有所请求时,
明定采取发信主义,此与同法就行政机关对於相对人之书面行政处分或其
他行政行为之通知系采取到达主义者,尚有不同,不得混淆。又对於行政
处分声明不服,因处分机关未为告知或告知错误致向无管辖权之机关为之
者,视为自始向有管辖权之机关声明不服,行政程序法第 99 条第 2 项
亦定有明文。
故抗告人虽误向无管辖权之南投监理站提出申诉,然系因举
发通知单上所载之应到案处所错误所致,自应以抗告人向南投监理站提出
陈述时,视为向原处分机关声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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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100.242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100.242 (03/18 18:43)
1F:推 leeblue0519:推这篇 03/18 18:46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100.242 (03/18 20:36)
2F:推 dakkk:不太同意 救济教示是限制行政机关的程序 03/18 20:41
3F:→ dakkk:不认为可以拿来限制人民 03/18 20:41
99II不就已经是在放宽人民不服行政处分之救济期间了吗?
否则人民迟误法定救济期间依法就是丧失救济权
如果还允许其提起救济,法定期间之规定岂非形同具文?
诉愿法第91条亦有相同之规定(专利法之申复应属诉愿法之特别规定)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26
所以除非有法定例外之情况,否则是无法对於迟误法定救济期间提出任何救济的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100.242 (03/18 23:00)
4F:推 whyme:有道理 推一个 03/18 23:35
5F:推 piglauhk:谢H大 ^_^ 03/19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