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46cf (当笨蛋比较好)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这样有构成着作权的问题吗?
时间Fri Mar 23 02:34:12 2012
小弟是新手 对这方面懵懂无知
请板上大大指教一番
事情是这样的
我n年前於某高中社团任教至今
并自行设计了社徽
该社徽也用於此社团之旗帜及臂章
因为是大学生
没有去申请专利或是任何东西...
一直到前一阵子因为角力斗争而我选择离职
我不希望自己所设计的东西仍留在那里供他人使用
於是日前提出了我要拿回臂章的要求
一开始校方答应
直到昨天22号我收到的消息却是不愿意给我臂章 <队旗我日前已自行拿回>
该社团最近要成果发表了
表演所穿的衣服上面有臂章~
如果以原作者不同意该社团使用这个角度来谈的话
想请问校方有违反着作权上的问题吗??
印象中之前某设计公司也有被学生控告涉及抄袭
我遇到的事情跟这是一样的吗??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我会再作补充说明
请各位先进指教
或有相关文章可供小弟我参考的也烦请大大告知我是哪一篇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3.45.155
※ yang46cf:转录至看板 LAW 03/23 02:37
1F:推 kaikai1112:要先厘清几点 1.你有办法证明 社徽是你设计的吗???? 03/23 07:09
2F:→ kaikai1112:"n年前於某高中社团任教" 所以设计该社徽 03/23 07:11
3F:→ kaikai1112:是否 属於该职务业务执行的范畴????? 03/23 07:12
4F:→ kaikai1112:你的情况 跟学生控告公司涉及抄袭 相差很大..... 03/23 07:13
5F:→ kaikai1112:另外 打诉讼是很劳民伤财的事 你确定你作好准备了??? 03/23 07:14
6F:→ kaikai1112:被人事角力斗走 一定会有不平之气 有必要这样撕破脸?? 03/23 07:15
7F:→ kaikai1112:"作人留一线 将来好见面" 与君共勉之 03/23 07:18
8F:推 kaikai1112:对了 <队旗我日前已自行拿回> <---- 小心刑法的侵占罪 03/23 07:22
9F:→ car:同楼上, 已拿学校薪水, 工作成品原则属学校, 除非契约另定 03/23 10:08
谢谢K大及C大指教
该社团之前并无任何社徽
制作厂商也是从我这里联络
当初会设计是因为表演上需要而我自行抽空设计
并不是校方的命令下我才去设计
并且是自己掏腰包购买
学校分文未出
这样的话也是如上述情况吗??
※ 编辑: yang46cf 来自: 114.33.45.156 (03/23 12:09)
10F:→ ealvis:外包无契约的着作权也是外包厂, 并不是你的 03/23 12:16
11F:→ ealvis:出资人可"使用", 但是权利是受聘者拥有 03/23 12:17
12F:→ ealvis:受聘/受雇 有差异 03/23 12:19
13F:推 kaikai1112:最大的问题在举证 举证之所在 败诉之所在 03/23 12:47
14F:推 ncl520mm:推K大,不能举证就没戏唱了 03/23 17:29
回e大
当初找的厂商有提醒我说如果哪天我辞职了
记得把这些东西拿回 因为有着作权的问题
K大~
举证是找方法证明此社徽是我所设计的吗~?
此社徽之前确定没有其他社徽的出现
而且厂商电话我都有留着
必要时也可请厂商出来作证
这样有用吗~?
※ 编辑: yang46cf 来自: 124.8.234.106 (03/23 23:24)
15F:→ ealvis:唉 "提醒"除非录音,否则还是只能依法来 03/23 23:30
16F:→ ealvis:K大说的举证就是像录音, 契约而非承诺这类的举证 03/23 23:30
17F:推 J0HAN:我觉得光举证自己设计的也没用吧 还要能证明非职务上的着作 03/23 23:51
18F:→ J0HAN:但我觉得这一点很不利 虽然原 PO 自掏腰包 但是 1.是否有 03/23 23:51
19F:→ J0HAN:保留收据等足兹证明的证据? 2.自费请厂商做是否足以做为该 03/23 23:53
20F:→ J0HAN:社徽非属职务上之发明? 单就自费这一理由感觉有点薄弱... 03/23 23:53
21F:→ J0HAN:社徽非属职务上之着作之证据(订正一下上一行) 03/23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