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同事的专利已申请但发现与我过去研究相同
时间Sun May 6 16:10:17 2012
前言: 假设原PO就职後意外发现其论文被取作为专利申请之标的
故藉由其职务之便取得申请号
并向智财局交付相关证据以使其专利申请於审查时被判断缺乏新颖性
以上行为是否有违反营业秘密法以及背信罪之风险?
小的认为 『有』 理由如下:
营业秘密法 [下称A]
第 2 条
本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於生产、
销售或经营之资讯,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
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公司内部的『专利申请号及其申请行为本身』(并非其申请案件的内容)
理应属"经营之资讯"的范畴 若该资讯未见於公开之场合 则符合要件一
而其专利申请策略亦难以证明其不具经济价值 故亦应符合要件二之规畴
又 保密措施 应系指对第三不特定人而言之保密 故亦应符合要件三之规畴
据此 M大所指的行为应适用A之相关规定
又。A法 第 10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侵害营业秘密。
一、以不正当方法取得营业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前款之营业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泄漏
者。
三、取得营业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第一款之营业秘密,
而使用或泄漏者。
四、因法律行为取得营业秘密,而以不正当方法使用或泄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营业秘密之义务,而使用或无故泄漏者。
前项所称之不正当方法,系指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
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
若原PO 违反保密义务而取得利申请号及其专利申请行为之资讯
应符合要件一及五的规范 如欲称其已侵害营业秘密 应无不当
以上
就背信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项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
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於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科1000元以下罚金。
其要件为
1.受委处理事务 原PO既为公司之雇员 应必然落入其定义
2.损害本人之利益 原PO对其申请案进行举发
直接减损公司取得专利之机会 故亦应符合其义
据此 若称原PO具背信之虞 应无不当
最後 俺并非法科系出身 若见解有误 敬请见谅 同时也请版友们不吝提点 小的在此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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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1.164.44
1F:→ thomasii:照这麽说背信不管公开与否都会中罗,没阻却事由可适用吗 05/06 17:07
2F:→ piglauhk:公开後 任意第三人都可以提出举发..... 05/06 17:42
3F:→ piglauhk: 告 05/06 17:51
4F:→ thomasii:啊,因为你刚才说是公开的所以我以为你都在说公开 05/06 18:39
5F:→ thomasii:所以要讨论的是哪个时段的状况? 05/06 18:39
6F:→ thomasii:更正,刚才是说公开後比较没问题 05/06 18:39
7F:→ thomasii:弄乱了,公开後也可以提实审啊… 05/06 18:46
8F:→ thomasii:不过正常程序应该还是公告後去举发掉 05/06 18:53
9F:→ thomasii:弄乱那行搞错了,不用理我 05/06 18:57
10F:推 J0HAN:投论文跟请专利随便一个就可以打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 05/07 00:28
11F:→ J0HAN:密措施者。」了 何况这此还两个都有 没有营业秘密的适用吧 05/07 00:29
12F:→ piglauhk: 申请内容并非秘密 但申请案号跟申请的行为是.... 05/07 01:51
13F:→ car:案号跟申请行为的经济价值不就是申请内容嘛 XD 05/07 13:17
14F:→ Marino:不会啦 公开後再提供就好 公开後你要怎麽证明他是职务之便 05/07 19:28
15F:→ Marino:才知道他报申请专利的? 他没事浏览专利资料库不行吗 05/07 19:29
16F:→ Marino:或找个第三人提供资料也可以 不然等下同事去调卷就发现了XD 05/07 19:29
17F:推 thomasii:这边有要讨论黑暗兵法吗XD 05/07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