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有关制造方法界定物之请求项
时间Wed May 16 11:41:37 2012
※ 引述《alert3D (我是典型的双双)》之铭言:
: 我原本一开始误以为这是product-by-process的claim
: 但是後来看来看去加上K大的解释
: 这个案子的独立项应该是性质界定物的请求项吧...
: 要打新颖性的话,因为客户说,
: 习知的保丽龙球作出来具有粉末的缺陷大家都知道
: (其实是某种塑胶颗粒,被我改写成保丽龙球,但是案情几乎就是我写的没有太大差异)
: 而很久以前就已经知道可以用筛子过筛除去粉末
: 或是用一种风吹机器叫Pelletron Deduster,把粉末吹掉留下保丽龙球
所以对该物去除杂质的作法 很早就有????
而真正被使用的习知产品 也是去除杂质後的物????
那原专利的范围 就有可能已涵盖 习知去除杂质後的物(新颖性)
: 只是这样的技术根本就是太简单 所以也没人想要申请专利或发表文献
: 就找不到可以打新颖性的证据了
: 我昨天也是希望客户依据前案的作法作出一样的保丽龙球
: 筛筛看是否粉末就是刚好落在范围内,当成新颖性的证据
如果习知的物就已经是 去除杂质後的物
只是不确定杂质含量有没有落入 系争专利的保护范围
(只是照你原文的说法 引证案是教示"未过筛"的保丽龙球
不是 "已过筛"但是不确定范围的保丽龙球)
那麽 照习知方法制造与去杂质 再来确定范围
这样是可行的 不过最好请有公信力的单位进行实验
关键在於 去除杂质(过筛或其他方法)後的物 是不是习用 习知的
也就就是习知物的状态 (过筛或未过筛)
不能透过 事後的二次加工(过筛)来改变
但是可以 事後进行分析检测 来确认他的性质
: 可是k大说这样没有证据能力....
: 我今天又再重覆看了file history,发现专利权人在答辩过程中说
: "制作保丽龙球的技术中,通过20筛孔使微粉含量在专利范围内的保丽龙球颗粒群
: 非常少见,一般不会制造。实际上,保丽龙球如本发明所述以细孔筛网处理者,
: 不会进行商业制造,因为过筛作业的功夫及时间使产率降低。"
这里真的很怪 既然说过筛作业是非所欲的 却又用过筛来作具体例
这样不是在自打嘴巴 那这个专利的产业利用性(揭露充分性) 似乎也有问题
: 突然觉得...上面那句话,专利权人岂不是自己承认这个物本来在发明前就存在了吗?
: 因为专利权人说非常少见,但就代表还是有阿?????
: 这样可以用来当作不具新颖性的理由吗??
另外又回去爬了一下你的文
你说 独立项界定 "过特定筛孔後" 粉状成分在一定含量以下
他有用文字明确界定 "过特定筛孔後"的特徵吗????
有的话 就已经有跟方法连结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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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aikai1112 来自: 140.118.16.67 (05/16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