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fan6829 (TACO)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教一些形成发明的基本判断
时间Mon Jun 4 09:51:22 2012
※ 引述《tedlin (过了上BBS的年纪)》之铭言:
: 各位板上前辈好,
: 请教一下一些基本的观念
: 小弟如果现有一个[方法]的发明
: 经过A+B+C1步骤-->形成D结果
: 其中A+b1=习知, C为习知 D结果为习知
: A+c1-->D 是创新的, 不过效果很烂, 有做不出来的可能
: 所以因此列举了一些创新的b2,b3,b4,b5....
: 由於
: A+b1+c1-->D
: A+b2+c1-->D....都是创新的
: 所以请问我可以在发明内文里面陈述A+B+c1-->D
: 但是专利范围却只写A+c1-->D吗?
: 或是需要写成A+(B的结构特徵:也就是各小b形成的共通结果)+c1--->D
: 不同的写法可能会有什麽问题吗?
: 感谢指导
您好,
申请专利范围内所界定的技术特徵,必须为说明书及图式所支持,
若您界定了A+c1--->D的技术特徵,表示这样的技术在请求项中已经充分的界定了必要
的技术特徵,故实施例必须说明依此技术特徵实施的过程与结果,在此情况下您必须充分
的说明A+c1如何达成D结果於实施方式中,此时不需要b2,b3,b4,b5....则可达成即主要技
术差异所在;
若非以说明A+b2(b3、b4、b5...)+c1才能有D的结果者不可,则该b1以外的b2、b3、b4、b5
为必要技术特徵,不可被遗漏於请求项外,此时必须将b2、b3、b4、b5...等技术特徵在排
除b1的情况下以上位概念写入请求项中,又或者分别写成各个独立项,再如您所述列举b2
,b3,b4,b5...在说明书的实施方式中.,如此才能令请求项与实施方式相互支持。
若只在请求项中界定了A+c1-->D,而实施方式中列举b2,b3,b4,b5....,除了有上述请求项
不被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外,b2,b3,b4,b5....在实施例式中揭露因非界定在请求项中,也会
被视为是贡献社会大众,意即不在请求项的保护范围中,大家都可以引用b2,b3,b4,b5....
的技术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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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177.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