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fan6829 (TACO)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先前技术阻却 vs. 可专利要件
时间Mon Jun 4 10:34:12 2012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参考文章:
: 1. TIPA http://www.tipa.org.tw/p3_1-1print.asp?nno=35
: 2. TIPO: 侵害监定要点 P.43-P.44
: 前题:
: PATNET A CLAIM1 : A+B+C
: 待监定物: A+B+D'
: 先前技术: A+B+D
: 1. C经监定与D'均等
: 2. D与D'为简单置换技术元件
: 问:
: PATENT A CLAIM 1 是否具有可专利要件
: 如果有?如果无?
: 拟解:
: CLAIM 1技术特徵为A+B+C 应整体观之,
: 虽元件C与D'均等,且D与D'为习知技术领域者可简单置换之技术,
: 若欲判断CLAIM 1是否具备可专利要件,
: 应由整体技术特徵所对应之先前技术综合判断而定与解决问题之技术手段而定,
: 简单来说还是要看Problem-Solution-Approcah之差异是否明显。
实务上通常是这样,
某甲取得专利权(A)之後,告某乙的产品侵害,该产品即为待监定物(B),
某乙引了前案(C)提出了举发,想把甲的专利权撤销。
所以呢,
A跟B之间的关系,是均等的关系,为讨论侵害的问题;
A跟C之间的关系,是进步性的关系,为讨论专利要件的问题;
A判断是否具专利要件,在此跟C较为有关,跟B较为无关,可专利性和侵权不能混为一谈。
故主要差异会在请求项的D替换为C是否为显而易知,接着才以您所指Problem-Solution-
Approcah作为整体判断D替换为C是否显而易知,若依此原则下D替换为C为显而易知者,不
具进步性。
若您要表达的是C=D',D'=D,所以C=D的话,大可不必如此大费周章,因为D'跟D之间并没
有证据上的串连性,很难有说服力,直接以C跟D比对来判断可专利性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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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177.142
1F:→ VanDeLord:简单而直接方式 ^^ 06/04 13:42
2F:→ VanDeLord:PSA是以A+B+D为先前技术与A+B+C来比较 06/04 13:49
3F:→ ides13:就实际面或实务面来看“可专利性和侵权不能混为一谈”。 06/07 02:33
4F:→ ides13:但是就“法理”来看,两者是相同的,或一体两面。 06/07 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