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国际优先权问题?
时间Fri Aug 31 10:27:32 2012
※ 引述《eedavid (David)》之铭言:
: 前面吃光光
: 我今年没考专利师,看着版上讨论好热烈,刚好今天碰到一个实际的案子,
: 想跟大家讨论一下
: 甲案(美国)申请日 2010年12月12日,主张台湾国际优先权 2010年10月11日
: 乙案(美国)申请日 2011年10月8日,主张美国临时案优先权 2010年10月11日
: 乙案(台湾)申请日 2011年10月9日,主张美国临时案优先权 2010年10月11日
就日期部份 顺序应为 A台,B美临同日申请→ A美→B美→B台
( 後 案 之 母 案 )
: 最妙的事情是...不同发明人、相同技术内容,Claim范围除了用字不同外,
: 几乎一模一样...
若申请人相异、但有"关系" 那可能要提醒一下客户内部资讯保安的问题
若申请人相同 则建议以後该司案件由贵所独立承包 以避免此状况再次发生...
: 甲案在美国看起来可能会遭 102(e)核驳,但可以轻易用SWEAR BACK克服...
若无记错 102e 要"before" 同日应该不适用102(e) 请确认?
: 乙案在美国审查阶段应该没问题...後续若有诉讼应该就会有一堆烂帐要清理
=台案=
本状况在台湾 甲、乙案两案应只能按31条择一
或修claim以使其为前案的下位而闪开"同一发明"的定义
同时 若23条又没适格前案 也只能给你准... ~( ̄﹁ ̄)~
=美案=
就swear back吧 反正案子无论如何都得先准
准了以後後续讼诉端如何争执 是比发明日还是怎样 就让律师们来烦恼吧 XDDDD
: (1) 假设之後美国甲乙案都准了...乙案申请人该怎麽去把甲案打掉?
: (假设全世界没有前案资料了),我想不到乙案申请人要如何可以在提出再审(re)前,
: 找到十足把握的证据
以我的理解 应该是要比发明日
在没办法调阅对造内部文件之前提下 本题无解? (请不吝提正)
还是说 可以打电话或发EMAIL去对方RD问
"请问你们某案的技术是什麽时候完成的?" 搞不好可以因而取得发明日唷 啾咪~XDDD
: (2) 另外,那乙案的台湾案? 假设乙案一直不提实审查到 2013年10月
: 这期间就算乙案公开,也要等乙案提实审,甲案才能跟乙案协调,对吧?
此题争点应在於未提实审之发明申请案是否得为31条之适格标的
专利法说:
『相同发明有二以上之专利申请案时,仅得就其最先申请者准予发明专利。
但後申请者所主张之优先权日早於先申请者之申请日者,不在此限。 』
其"申请案"一词未以提出实审者为限 又跑去翻了一下基准
关於第三十一条的说明通通都以 "申请案"一词为之 也没看到 "实质审查"一词
所以依俺判断 虽理论上没申请审查就不会有专利权...
但若照着法条走. 当『甲案』审查时 乙案还是会被挖出来要他们择一为之
很奇怪 但好像是这样? 不知道实务上为何?
也请版上先进不吝指教 (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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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1F:推 kaikai1112:看看美国案受让人是不是相同 (同一公司) 相同的话 08/31 10:29
2F:推 deathcustom:eedavid说乙要把甲打掉那应该是不同公司啊~"~ 08/31 10:30
3F:→ deathcustom:所以我才会好奇怎麽可能那麽巧合XDDD可以买乐透了 08/31 10:30
4F:推 kaikai1112:官方会要求做 terminal disclaimer 来克服 重复专利 08/31 10:31
5F:→ kaikai1112:double patenting 的问题 terminal disclaimer 08/31 10:32
6F:→ kaikai1112:也是美国独有的特殊制度........... 08/31 10:32
7F:→ piglauhk:对USPTO来说 TD很好阿 两案并存专利期间一样 还可以收两 08/31 10:33
8F:→ piglauhk:份年费 爽爽赚 何乐而不为? XDDDD 08/31 10:34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1.21.159.67 (08/31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