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Wave (-----------------------)
看板Patent
标题Re: [新闻] 立法院三读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时间Wed Jun 12 14:26:41 2013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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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摘要: 1. 发明新型一案两请 改为接续制并应於提申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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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恢复故意侵权之三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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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型专利未提示技术报告 不得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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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4.32.28.186
: 推 piglauhk:请教一下 "未...则不得" 与 "应" 差在哪? 06/05 10:31
我想这两者应是逻辑上等效的
"若p则q"可推论出"非q则非p"
进行警告(p) 则 应提示技术报告(q)
可等效於
未提示技术报告(非q) 则 不得进行警告(非p)
因此我想这只是文字上的换句话说而已,实质内容是一样的
: → piglauhk:文中提到"惟其并非提起诉讼之前提要件" 那是修心酸的意思 06/05 10:31
: → piglauhk:吗 还是说以後未提示技术报告的警告都自始无效? 06/05 10:32
昨天敝所有小小讨论到这个问题
我们主管是说,提示警告後对方还继续做疑似侵权的动作
那未来在诉讼中将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侵权,而有判处惩罚性赔偿的可能
不过未警告还是可以提侵权诉讼,只是要证明对方是故意就可能有点难度
: → kaikai1112:"惟其并非提起诉讼之前提要件" <---因为智财法院有判例 06/05 10:42
: → kaikai1112:这会侵犯人民的诉讼权....所以 法官最大...... 06/05 10:43
: 推 DragonDeath:审查基准又要改了... 06/05 10:56
: 推 gofunfull:推P大与K大的讨论 06/05 11:24
: → orsonplus:不得警告...未提示警告会怎样?故意不成立? 06/05 11:25
昨天讨论的小结论是说
不知道未提示就警告会怎麽样,但有可能会变成视为未警告
: 推 piglauhk: 有违法 无罚则的又一例证 XDDDDDDDDD 06/05 11:40
(耸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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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143.79
1F:→ VanDeLord:我觉得充份条件应该是"行使专利权" 06/13 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