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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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立法院三读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时间Mon Jul 1 06:34:21 2013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之铭言:
: 立法院三读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54892&ctNode=7452&mp=1
: 立法委员李贵敏、丁守中、薛凌及许忠信,针对专利法第32条、第41条、第97条、第116条
: 及第159条所提「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於102年5月31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条文
: 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条文对照表如附档,正式条文以总统公布为准。
: 档案下载: 1020531专利法3读通过条文.docx
: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3631557171.docx
: 简单摘要: 1. 发明新型一案两请 改为接续制并应於提申时申报
: 2. 恢复故意侵权之三倍惩罚性赔偿
: 3. 新型专利未提示技术报告 不得进行警告
研商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适用问题座谈会纪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65049&ctNode=7452&mp=1
问题一:依专利法第159条第2项规定,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前尚未审定之申请
案,应如何处理?
结论:采甲案。专利法第32条一案两请声明义务、权利接续之规定,於修正条文施行後提
出之专利申请案,始有适用。修正条文施行前申请,施行後尚未审定之案件,适用
修正前第32条规定。
问题二:专利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发明专利审定前,新型专利权已当然消灭或撤销确定者
,不予专利。第1项规定,发明核准审定前,通知择一。发明核准审定时新型存续
,公告时,新型已当然消灭或撤销确定,如何处理?
结论:采乙案。智慧局审查确认申请案符合一案两请要件,且无第32条第3项的情事时,智
慧局将於发明专利核准审定前,通知申请人限期择一,申请人选择发明後,发出发
明案核准审定书,申请人就发明案缴纳第一年年费及证书费後,新型专利权自发明
专利公告之日消灭。智慧局为发明专利公告时,发现新型专利已当然消灭或撤销确
定(即有第32条第3项的情事),则该发明专利应不予公告。
问题三:新型专利权第2年以後年费,仍在6个月补缴期内或已逾6个月尚在1年的申请回复
专利权期间,是否属於专利法第32条第3项规定,新型专利权已当然消灭之情形?
结论:采乙案但有修正。新型专利权在6个月之年费补缴期间内,因尚未发生当然消灭之法
律效果,非属适用第32条第3项规定之情形。至已逾6个月补缴期间,致使新型专利
权已当然消灭者,如申请人未能及时依法申请获准回复新型专利权,因发明专利审
定时,新型专利仍处於当然消灭之状态,应适用第32条第3项规定,审定不予发明专
利。反之,如发明专利审定(含初审及再审查阶段)时,新型专利业经准予回复专利
权而有效存续者,即应依第32条第1项规定,通知申请人限期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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