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新闻] 立法院三读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时间Wed Jul 3 16:22:35 2013
2013.05.31前旧法
专116,新型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时,应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进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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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Q
行使专利权也就是排除他人制造、使用、贩卖、贩卖之要约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之行为。
依照逻辑定理
若P则Q,非Q则非P来看
本条会有"若不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进行警告"则"不得行使专利权"的疑虑
2013.05.31後新法
专116,新型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时,如未提示新型技术报告,则不得进行警告。
^^^^^^^^^^^^^^^^ ^^^^^^^^^^^^
-q -p
把"应"拿调後,修改为新法用语已摆脱上述的逻辑论叙述条件的问题,
使法条范围落入原本设计本条原使用意
也就是若p则q的情况,即进行警告必须提示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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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故意侵权则不限於发具有新型技术报告的警告函给疑似侵权对象
此外,技术报告还可以避免未来避免被反诉违反公交法
※ 引述《PowerWave (-----------------------)》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 立法院三读通过「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 时间: Wed Jun 12 14:26:41 2013
: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之铭言:
: :
: : 简单摘要: 1. 发明新型一案两请 改为接续制并应於提申时申报
: :
: : 2. 恢复故意侵权之三倍惩罚性赔偿
: :
: : 3. 新型专利未提示技术报告 不得进行警告
: :
: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 From: 114.32.28.186
: : 推 piglauhk:请教一下 "未...则不得" 与 "应" 差在哪? 06/05 10:31
: 我想这两者应是逻辑上等效的
: "若p则q"可推论出"非q则非p"
:
: 进行警告(p) 则 应提示技术报告(q)
: 可等效於
: 未提示技术报告(非q) 则 不得进行警告(非p)
:
: 因此我想这只是文字上的换句话说而已,实质内容是一样的
: : → piglauhk:文中提到"惟其并非提起诉讼之前提要件" 那是修心酸的意思 06/05 10:31
: : → piglauhk:吗 还是说以後未提示技术报告的警告都自始无效? 06/05 10:32
: 昨天敝所有小小讨论到这个问题
: 我们主管是说,提示警告後对方还继续做疑似侵权的动作
: 那未来在诉讼中将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侵权,而有判处惩罚性赔偿的可能
: 不过未警告还是可以提侵权诉讼,只是要证明对方是故意就可能有点难度
: : → kaikai1112:"惟其并非提起诉讼之前提要件" <---因为智财法院有判例 06/05 10:42
: : → kaikai1112:这会侵犯人民的诉讼权....所以 法官最大...... 06/05 10:43
: : 推 DragonDeath:审查基准又要改了... 06/05 10:56
: : 推 gofunfull:推P大与K大的讨论 06/05 11:24
: : → orsonplus:不得警告...未提示警告会怎样?故意不成立? 06/05 11:25
: 昨天讨论的小结论是说
: 不知道未提示就警告会怎麽样,但有可能会变成视为未警告
: : 推 piglauhk: 有违法 无罚则的又一例证 XDDDDDDDDD 06/05 11:40
: (耸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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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anDeLord:我觉得充份条件应该是"行使专利权" 06/13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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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专利
超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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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ann: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念法律的,看到P->Q论述有点头晕XD 07/03 16:56